台灣難民法卡關16年 在台流亡港人無所依歸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友站全球中央文/ 賴言曦 (中央社記者) 

來台尋求庇護的香港抗爭者在取得台灣身分之前,一旦面臨護照、簽證到期的問題,就必須回香港換照,但回港的人身安全顧慮,讓他們陷入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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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香港爆發「反送中」運動,就在各方觀察著香港的未來會朝向何方時,2020年6月30日,北京當局在深夜公布實施《港區國安法》,一夜間改變了許多港人的命運。

那年激昂的街頭攻防後 示威者踏上海外流亡路

《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來台居留的港人在數量上有更明顯的增長。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2019年香港來台居留許可人數有5,858人;2020年暴增至1萬813人;2021年1月至8月則有6,151人。

香港前九龍城區議員李軒朗就是其中一人。他在「反送中」期間的戰友,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有的身陷囹圄,有的則流亡海外。而在歷經拘捕獲釋後,李軒朗也在2021年5月宣布加入流亡海外港人的行列,輾轉來到台灣,並申請到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研究所就讀。

李軒朗宣布流亡後,生活不是從此順遂無憂。他接受《全球中央》採訪表示,自己曾想過去其他國家,但最後基於對生活的考量與情感所向,決定暫時落腳台灣。但他也坦言,目前只能先安頓好自己,等到生活穩定之後,才能開始貢獻自己的力量,幫助同樣來到台灣的香港人。

積極參與「反送中」運動的港人Chris(化名)曾在與記者閒聊時提到,他喜歡台灣,也想移居台灣,不過考慮到台灣的居留身分取得需要門檻,在考慮小孩教育及具有「英國海外國民」(BNO)身分等推力下,Chris還是決定在香港的資產都脫手後,舉家搬到英國生活。

像Chris這樣有資產的人想移居台灣都需要經過思量,遑論是「反送中」其間在街頭抗爭的青年。然而,在香港理工大學圍城帶來衝擊後,不少街頭抗爭者開始意識到留在香港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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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者身分草木皆兵 低調機敏度日

在2020年初全面爆發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之前,已經有不少香港人藉著旅遊的名義來到台灣。由在台港人發起的民間團體「香港邊城青年」的執行委員Sky(化名)受訪時就指出,這些藉由旅遊名義來台灣的香港抗爭者,恰巧遇到疫情封關、簽證得以延長,因此得以繼續留在台灣,但疫情總有緩和的一天,等待邊境開放,這些人遲早得面對回香港的問題。

香港情勢丕變,即便他們如今已非站在香港的土地上,但他們對於個人的安危仍然機警敏感。來到台灣的香港抗爭者雖然積極參與在台灣舉辦的「六四」事件紀念會或聲援香港的相關活動,但面對媒體記者的詢問與接觸,這些曾在香港街頭衝鋒陷陣的抗爭者卻多半低調無語。記者曾試圖在香港邊城青年等民團舉辦的活動中與在台尋求庇護的港人聊聊,但屢屢碰壁。而透過Sky向這些在台尋求庇護的港人遞出採訪邀請,也被以顧慮人身安全為由拒絕。

Sky坦言,他們接觸、輔導過的港人大部分都不希望曝光自己曾為抗爭者的身分,最主要的考量還是安全問題。來台後處境儘管相對安全,但潛藏在台灣的親中勢力或是各方面的隱憂,都是這些港人們的顧慮點。

一旦護照簽證到期…… 就像面對卡關的大魔王

在提到香港抗爭者是如何飄洋過海來台尋求庇護時,Sky說道,來台灣尋求庇護的港人除了透過旅遊管道來台灣,也會以就學等方式過來。許多港人是在匆促間抓緊機會來台,他們無暇思考自己喜歡什麼科系,也沒有太多時間準備申請學校,只要有就學機會就趕緊來台灣,先來再說,在需要仰賴學籍維持簽證的情況下,當他們面臨到科系與志趣不合的生涯窘境時,無法透過暫時休學對生涯規劃停看聽,只能苦撐讀著自己沒有興趣的科系。

除此之外,這些匆促來台的港人們也會面臨護照、簽證到期等問題。Sky提到,港人們一旦護照到期,在沒有取得台灣身分之前是必須回香港換照的,但這些抗爭者大多對於回香港抱存安全疑慮,因此躊躇難前。而除了護照之外,想在台灣申請依親的港人需要檢附單身證明等等,這些都是需要回港申換的證件,許多人為此陷入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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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些香港抗爭者的處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團多次出面呼籲政府盡快修訂難民法。但其實台灣的難民法並非從零開始,早在2005年,內政部便提出台灣難民法的草案,但直到2016年才送到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審查,且目前仍沒有前進的跡象。政府面對民團的呼籲,也多半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就有足夠法律基礎可處理港人的問題為由,認為不需要難民法。

大陸委員會近期面對相關議題的詢問時,只以書面形式表示,難民法草案的適用對象為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士,並未包含港澳居民。港澳居民因政治因素向台尋求援助,現行法規架構下已有可處理的機制,包括:《港澳條例》第18條、《港澳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等,以個案認定方式,增加彈性處理空間,且更能符合求助港人的實際需求。

然而據《港澳條例》第18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港澳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則指,主管機關有《港澳條例》第18條的情形,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行政院專案處理;另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港澳居民如有《港澳條例》第18條的情形,經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得申請在台灣居留。

這項條文雖然畫出彈性的空間,但對需要尋求庇護的港人而言卻意味著不確定性。究竟如何證明自己「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相關規定及機關卻沒有給出標準,讓有需求者知道取得庇護的標準條件為何。

Sky就說道,民團不斷呼籲修訂難民法,主要是希望能有一套明確的嚴格機制,不僅讓負責相關業務的前線人員有依據可循,減少行政上的浪費,也讓申請庇護者能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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