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維持中立形象 不算歧視
昨日(14),歐洲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認為如果公司希望可以維持中立的形象,用公司規範來禁止所有政治、哲學、宗教象徵物是合理的,因此不准穆斯林女性穿戴頭巾並不算歧視舉動。
這是首次歐洲法庭針對此爭議做出判決,未來也可能成為歐洲各國法庭做出判決的前例。
針對兩起爭議做判決
歐洲法庭的判決是根據兩起案例做出決議。第一起案例是來自比利時的女性阿克比塔(Samira Achbita),她在英國保安公司G4S擔任接待員,並在工作 3年後決定開始戴頭巾,卻在 2006年6月因為拒絕拿下頭巾而被開除,因為她沒有遵守公司禁止戴宗教象徵物的規定。
因為客戶抱怨被開除
第二起案例則是發生在法國,在 2008年於法國科技顧問公司Micropole擔任工程設計師的波格茅依(Asma Bougnaoui)。
當時她的上司告訴波格茅依,有客戶抱怨她戴頭巾諮詢讓他們的員工感到「很難堪」。波格茅依因為不願拿下頭巾所以在 2009年6月被開除。
一視同仁 沒有歧視
關於第一起案例,法庭指出保安公司G4S在內規禁止了穿著明顯帶有政治、哲學、宗教信仰的物品,認為內規「沒有區別地涵蓋了所有信仰」,所以不算是歧視性行為。
法庭指出:「這項規定用一樣的方式對待了所有員工,沒有區別且廣泛地要他們穿著中性的服飾。」
被個案處理 是歧視
不過在第二起案例中,法庭指出Micropole並沒有禁止宗教象徵物的公司政策,只因為客戶的要求就要波格茅依不要穿戴頭紗,「不能被視為真誠的職業要求」,因此認為Micropole不能豁免於歐盟反歧視法的規範。
接下來比利時跟法國法庭,將會各自就歐洲法庭的判決處理這項爭論。
跟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不太一樣
不過艾塞克斯大學的歐盟法教授皮爾斯(Steve Peers)指出,歐洲法庭的判決與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在 2013年做出的判決相矛盾(編註),當時針對能不能戴十字架的爭論上,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官認為穿戴宗教象徵物「有時彰顯了員工的信仰自由」。
十字架跟小圓帽呢?
也有人擔心歐洲法庭的判決會加深穆斯林女性在歐洲社會被歧視的問題。開放社會司法倡議的成員瑪度(Maryam H’madoun)便指出,在穆斯林女性不能戴頭巾的同時,「猶太男性可以戴小圓帽基帕(kippa)、印度錫克教男子可以戴頭巾帽(turban)、人們可以戴著十字架」。
編註:歐洲人權法院與歐洲法院是不一樣的組織,前者依據歐盟成員國簽署的《人權公約》做判決,後者則是依據歐盟本身的《歐盟法》。一般來說歐洲法院需要參考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法, 並把《人權公約》當成歐盟法律體系裡的一部分。
規範到所有人 不是差別待遇
英國國家世俗協會(National Secular Society)的負責人伊凡斯(Stephen Evans)則抱持了不一樣的看法,他指出當公司針對所有宗教或政治象徵物做出規範時,它就是平等地對待了每個人,不能說有差別待遇。
擔心情況會更複雜
然而《半島電台》的記者巴特勒(Natacha Butler)形容,該判決結果將會讓情況變得更為複雜,他提到:「這個判決背後的概念,是認為公司有決定他們要不要呈現出中立形象的自由,他們也有決定怎麼做才會對公司有益的自由。」
「但對(歐洲)各國來說,處理這些案例會變得非常複雜......因為對於什麼東西會構成對宗教自由的歧視,有太多的模糊地帶。」
延伸閱讀:《想穿什麼管不了 法「布基尼禁令」違法》
《Nike推出穆斯林女性運動頭巾 彌補文化差異》
《拒讓同志結婚 美公務員坐牢去》
參考資料:
01 Europe's right hails EU court's workplace headscarf ban ruling
02 E.U. court says employers can ban Muslim headscarf in workplace
03 Employers allowed to ban the hijab: EU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