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頭版「完全沒有畫面」 澳洲各報聯手捍衛新聞自由

本周一(21),如果你人在澳洲的話,會發現這一天的報紙有點不一樣:你會發現好多家報紙頭版都蓋上了寫有「機密」兩字的紅色戳印、黑線則把原本是文字的地方通通遮住,頁面最下方寫到:「當政府對你隱藏真相時,他們掩蓋了什麼?」

透過這樣的畫面,我們不難猜測他們是透過頭版,對政府限縮媒體自由的現況發出怒吼,但這個史前無例的聯合行動究竟是從何而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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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突襲的新聞公司與記者

今年 6月,澳洲聯邦警察先後突襲了澳大利亞廣播公司(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ABC)的辦公室和新聞有限公司(News Corp Australia)記者史密特斯特(Annika Smethurst)家中,前者在 2017年的報導了澳洲在阿富汗的特種部隊涉嫌殺害手無寸鐵的平民,後者在 2018年報導澳洲政府計畫監聽所有的澳洲公民;這兩篇報導都有賴於吹哨人提供相關文件才有辦法出現。

「涉嫌公布官方機密資訊」

在這兩起突擊行動中,澳洲聯邦警察稱這些報導「涉嫌公布機密資訊」,因此分別扣留了記者史密特斯特的私人物品長達 7個小時,以及澳大利亞廣播公司的 9,000多筆文件,澳大利亞廣播公司指出,當時有很多員工的筆電、手機被搜查,有些被訊問的記者甚至和那篇阿富汗報導一點關係都沒有。

上周日(20),澳洲檢察官表示,針對涉及上述報導的 36名記者和發行人,他們正在尋求刑期或罰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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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裡沒有言論自由

其實,澳洲的憲法中沒有明確關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讓政府在這之中有許多操作空間。根據現行法規,吹哨人、記者都可能因為報導內容有違國家安全就受到懲處;在向政府申請調閱資料時,不論這些資訊有沒有涉及國家機密,當局也有權駁回申請;而誹謗法更是讓媒體因為擔心被起訴而在報導時選擇自我約束。

沒犯錯就不用怕?

對此,澳洲總理莫里森(Scott Morrison)強調新聞自由雖然重要,但「法治精神」也一樣需要受到重視,「這包含我、所有記者,或是任何其他人」莫里森說道。

澳洲眾議院反對黨黨魁艾班尼斯(Anthony Albanese)則說,雖然他認為記者不應該因為他們的工作被起訴,但是像誹謗法這類法規,「在提供訊息的準確性上具有良好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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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垮媒體界的稻草

長年來,各大媒體多半對這些規範採取妥協態度,但今年 6月的事情卻引起新聞界譁然,因為這讓他們意識到政府發布搜索票是多麼輕易,記者與消息來源擁有的權益又是如此微不足道。

跨黨派、不分大小報的聯合行動

因此這件事才會讓各家新聞媒體以橫跨政治立場的罕見姿態,以「#知的權利」(#righttoknow)為口號、聯合抗議澳洲政府不斷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名,限制媒體可以報什麼不能報什麼;也強調澳洲社會應該要受到更公開的檢視。

雖然說在 2018年,澳洲就立法強化保護吹哨人,但媒體人仍然有感新聞自由處處受限,因此他們希望能透過這個行動取得大眾關注,進而對政府產生輿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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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權知道,不該掩蓋

《雪梨晨鋒報》則在編輯專欄解釋道:「我們非常嚴肅看待自己在國家安全上應承擔的責任,但關於什麼報導會危害到國家安全,政府沒有給出明確的例子。」

「此外,大眾也有權知道社會上各種濫用權利或經營不善的事件;然而,根據現行法規,政府有權將這些事掩蓋起來。」

列出訴求  尋求改善

除了解釋自己的理念,這起活動也列出下列訴求:要政府重新檢視言論自由法案、誹謗法,在當局發出搜索票後仍有商議空間,讓記者和吹哨人不會再因報導內容被打入大牢,改善機密資料調閱的難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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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補充:保密文化在澳洲

除了前面提到的憲法問題,一份在 2014年、由澳洲各法律學術單位獨立執行的調查報告指出,自從 2001年美國 911恐怖攻擊事件後,澳洲就通過了超過 60多條跟國家機密、間諜、恐怖主義有關的法規——並不是說其他國家沒有立反恐法,但以民主國家來說,澳洲為此通過的法律數量仍然非常可觀。

在這之中,新聞媒體的報導就常常因為「國安問題」處處受到限制,就連吹哨人也很難受到保障。

記者與吹哨人  難以被保障

2004年,「證人K」及其律師科拉里(Bernard Collaery)揭發澳洲情報局在一場涉及數百萬美元的資源談判中監聽東帝汶政府後,就因為「違反國安法」遭逢牢獄之災。出面指控澳洲稅務局濫權的前職員波伊(Richard Boyle)一旦被定罪後,最高可能被判處 161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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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因為國安問題嗎?

除此之外,當學者、記者、非營利組織想要調閱公部門的資料時,就得向該單位的資訊自由部(FOI)提出申請,儘管大半資料都可以即時到達,有些卻要拖上好幾個月才有可能拿到資料、甚至是被駁回,就算他們申請的資料跟國安議題八竿子打不著也一樣。

過去就有批評指出,有些政府口中的「敏感資料」根本不是國安問題,而是官僚顏面問題。

還有誹謗法、禁言令

其他很常被討論到的問題包括誹謗法,該法讓許多報導性侵案件的媒體很容易被起訴(且敗訴);以及法院的「禁言令」(suppression order)——過去,法庭常基於保護國家安全、怕影響判決偏見、涉及性侵案件或小孩,幾乎全面地禁止媒體對此進行相關報導。

時隔兩個月的「新聞」

其中一個案例就是在 2018年12月,因為性侵男童被定罪的澳洲樞機主教佩爾(George Pell)

當時在初審結束後,檢察官仍在思考是否要上訴,因此法院便以可能影響到二審判決為由,禁止澳洲媒體公開報導樞機主教佩爾被定罪的事情,讓澳洲媒體在一審判決出來後完全沒有相關報導,取而代之的是「羅馬天主教教宗方濟各把佩爾從梵諦岡內閣開除」的新聞。

一直到檢察官在今年 2月決定不上訴後,「澳洲樞機主教佩爾因為性侵男童被定罪」這個「新聞」才開始出現在澳洲的媒體版面上。

應用廣泛  如何平衡?

雖然「禁言令」有明文列出前面提到的標準,但實際在應用上卻很廣泛而飽受批評,過去《維基解密》也曾指控法庭把「禁言令」用在涉嫌貪腐的政治人物上。

批評者指出,這些禁言令限縮了人民知的權利、司法公開的精神;但支持者相信這麼做才能確保所有人都能接受公平的審判——澳洲律師協會會長摩西(Arthur Moses)則認為法庭應該重新審視關於禁言令的規範,讓上述兩者意見有辦法取得平衡。


上線時間:2019/10/23
增修時間:2019/10/25  增補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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