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保母誰來守護?讓波麗士大人殉職的危險邊緣

警察是第一線公權力執行者,除了一般路邊違停、交通事故、跟騷等案件處理外,面對緝毒、搶劫、鬥毆等各式犯罪,必須冒著生命危險進行處理。裝備足、人力夠,緝兇行動就十分順利,但如果追捕行動一有閃失或運氣不佳,就有可能在執勤時因公殉職。

◆ 原文上線時間:2021/8/28

◆ 增修時間:2022/9/30 立法院宣布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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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員警緊急狀態自保可直接使用槍械(2022/9/30更新)

在鐵路殺警案、台南殺警案等事件發生後,內政部長徐國勇強調未來員警若遇緊急狀態,可不經鳴槍直接使用槍械。針對立法院通過的「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涵蓋以下四項內容:

一、增加警械使用彈性

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彈性靈活運用,以符合勤務現場實際需要。

二、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

為釐清警察使用警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增訂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由內政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射擊、心理、精神醫學、行為科學等領域,或人權團體、警政團體、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第一線警察人員組成,調查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

由於員警執勤場所充滿危險,使用警械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對維護社會治安及員警士氣造成影響,加上現行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因此,這次修法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不僅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四、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

明文列舉員警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員警用槍不再遲疑,並兼顧人權之保障。

從近期的台南殺警案 看台灣基層員警與犯嫌交手時的危險

原本只是追查一件機車竊盜案,最後卻造成兩名員警遭追緝對象割喉砍殺,當場傷重不治。

這起發生在22日的台南殺警案,經警調同仁鑑識,由台南市警察局局長方仰寧於記者會上口述還原。方仰寧指出,當日執行巡邏職務未配槍的基層員警曹瑞傑,駕駛警車載著另一名配槍員警凃明誠,從台南中西區開到安南區,要追查一輛失竊機車下落。

因失竊機車無法被確切定位且地處偏僻,一開始是由凃明誠在附近一座墓園先下車,步行找到車牌369-PGB的失竊機車,以及涉嫌偷車後坐在路邊喝酒的林信吾。

因當時瞥見林信吾手上握有一把彈簧刀,在不敢大意的情況下,凃明誠大喊不准動後,林信吾拒絕逮捕並反抗,雙方便展開對峙。後續凃明誠以噴灑辣椒水的方式,試圖制服對方,不料林信吾遭噴辣椒水後暴怒,拿刀就是一陣揮砍。凃明誠隨即鳴槍一聲警告,但即遭林信吾以彈簧刀割喉猛刺,還成功搶走凃明誠身上的配槍。最後凃明誠遭砍17刀,傷口遍佈頸部及胸部,不幸當場殉職。

後續巡邏員警曹瑞傑駕車到案發現場,發現凃明誠已經全身是血倒臥路邊,決定開警車衝撞林信吾。不過林信吾在搶到後,直接朝警車連開四槍,導致曹瑞傑開的車失控。在警車撞進旁邊的草叢後,曹瑞傑便下車與林信吾徒手搏鬥,但依然難敵林信吾手上拿的彈簧刀,遭砍38刀殉職身亡。

歷年來的重大殺警事件

這起造成兩名員警死亡的台南殺警案,又再次喚起了台灣民眾、各大媒體以及政府單位對於人民保母自身安全的關注。像先前分別在李克良殺警案(1994)、蕭新財殺警案(2000)、鄭性澤案(2002)、施漢濤殺警案(2004)、汐止殺警案(2005)、戴偉華殺警案(2009)、夜店殺警案(2014)以及台南練歌場殺警案、鐵路殺警案(2019),都是員警在追查毒品、臨檢、KTV等場所執行勤務時,遭拿刀刺死或開槍射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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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幾年發生的重大殺警事件中,又以2019年7月3日發生的鐵路殺警案引起較為廣大的關注。因當時鐵路警察李承翰,在接獲列車長通報後,前往車廂內處理補票問題,遭罹患思覺失調症的鄭姓男子以紅柄鋼接刀刺傷左腹。導致李承翰嚴重內出血,最終送醫不治。後續兇手鄭姓男子因精神疾病經法院一審後宣判無罪,不僅在當時引發輿論譁然此案「輕判」外,也掀起檢討員警配槍及用槍的規定。

有關「警察用槍」,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在一般情況下,員警依法使用警械必須遵守「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的規定。在用警刀槍械部分,除應遵守「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也須在以下情形時,才得使用:

  •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 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只是因條例中的「基於急迫需要」本身,對於執行勤務的員警來說,要如何判斷什麼情況是急迫,什麼情況是不急迫,有一定的難度。

另外,像是員警開槍後須撰寫報告說明,且有可能會遭調查及因公涉訴等問題,也讓第一線執勤員警在用槍上較為小心謹慎。因此員警遇到危急狀況須用槍時,較常以對空鳴槍的方式進行嚇阻,但這樣的用槍方式無法達到自我防衛的功能,反而容易激怒嫌犯,增加員警在對峙時殉職的可能。

每一次的執勤都是一場賭注  美國擁槍警察執勤不容易

殺警案的發生當然不只台灣有,沒有明法限制民眾擁有槍枝的美國,一直以來也常發生警察遭攻擊殉職的問題。從2010年到2021年,每年平均約有160名員警在執勤時身亡。根據美國全國執法人員紀念基金會(NLEOMF)報告指出,去(2021)年於執勤時殉職的警察人數為458人,其中因槍擊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警察人數,就高達120,其他死亡則多數與COVID-19有關。

從今(2022)年開始截至目前為止,總共有165名警員因公殉職。其中因交火(含意外)、車禍衝撞以及警匪追逐過程中身亡者,就佔了82人。排除因染疫去世的警察人員後,則以德州12名執法人員的死亡人數屬全美第一,加州則以7人位居第二。

這樣的數字與去年同期相比,雖然降低了30%,而車禍殉職的死亡數量也減少了9%,但在因槍枝交火殉職的警察數量,卻反倒增加了近20%。美國全國執法人員紀念基金會指出,光是在今年六月,就有12名員警遭到槍殺。這些槍擊通常發生在家庭暴力相關的通報中,且以手槍犯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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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警察在執勤時,因突發狀況或遭攻擊而殉職的案例不生枚舉。不過將視角反過來看,由警方所造成的平民百姓傷亡也不在少數。

菲律賓巴西委內瑞拉印度敘利亞薩爾瓦多美國奈及利亞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國,都經常傳出民眾或毒梟等,因警方執法而死亡的事件。

其中又以2020年5月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之死所引起的「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fe Matters)示威活動,不僅彰顯出美國警方長年以來的執法過當等問題,也讓警方與大眾反思第一線人民公僕對有犯罪之實,或有犯罪嫌疑民眾執行公權力時,使用警械及逮捕手段的適當性,與合理性之間的界線該如何拿捏。

讓基層員警不再白白犧牲  台灣警察「以命換法」換到了什麼?

這些震驚全國的殺警案件,幾乎每三四年就會有一起。顯示出了目前台灣警察在防衛突發的攻擊時,在自我保護能力及裝備配戴上,依然有不小地改善的空間。

在台灣,過去幾年間發生的花蓮三棧派出所殺警案(2001)、夜店殺警案(2014)等案件中,最後被判處死刑的殺警犯,除了教唆殺警但有可能是背黑鍋的王信福、被判死17年至今仍未伏法的王柏英及蕭新財三人外,其餘殺警者未被判處死刑。這樣的判決結果,也讓許多殉職員警的家屬感到十分憤怒與不解。

不論後續法律判決結果為何,已逝去的生命仍無法挽回。因此,在警察與罪犯進行對峙或交火時,相關警用裝備的增加,以及執行後的因公涉訟如何解決,都將成為台灣第一線警力執勤時有利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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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鐵路殺警案時,總統蔡英文即在臉書上發文說明,已要求警政署「增加公共運輸警力,保障乘客安全,也增加警察執勤時的支援。」以及「檢討第一線職的裝備,增加同仁面對風險時的安全。」

不過時隔三年,原本在2019年2月11日發布,10月29日修正的《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僅在第四條第二款蒐證攝影機,第五條第二款警用行動電腦兩處,標示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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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實際能協助第一線人員防身,防備性較高的警械裝備機具中,如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及防暴網兩項裝備,卻更改為「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著於增加或『減少』。」增加了有關單位可酌情減少的選擇,是否與蔡總統當初所提相悖。

針對這次台南兩名警察因公殉職,內政部長徐國勇在記者會上表示,兩人撫恤金約為新台幣3000萬。在第一線員警用槍自保的部分,徐國勇則是強調:「在緝兇的時候要注意自身安全。遇有反抗,我們大膽使用槍械,決不客氣!」

後續警政署也指出,警方依法進行逮捕、取締、拘提等勤務時,如果有因此涉入訴訟案件,將會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訴補助辦法》聘請律師及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協助。目前已受理相關因公涉訴補助共計294件,補助金額約新台幣26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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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歷年來重大殺警事件

李克良殺警案(1994)、蕭新財殺警案(2000)、鄭性澤案(2002)、施漢濤殺警案(2004)、汐止殺警案(2005)、戴偉華殺警案(2009)、夜店殺警案(2014)以及台南練歌場殺警案、鐵路殺警案(2019)、台南殺警案(2022)

為什麼台灣警察不敢用槍?

警察用槍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員警使用警械須:

1.穿制服、出示警徽或身分證件

2.遵守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3.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避免生命受到危害等情形時使用

其中,導致員警不敢實際用槍而多僅對空鳴槍是因為:

1.如何衡量急迫需要有難度

2.員警開槍後須撰寫報告說明

3.可能因公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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