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員警緊急狀態自保可直接使用槍械(2022/9/30更新)
在鐵路殺警案、台南殺警案等事件發生後,內政部長徐國勇強調未來員警若遇緊急狀態,可不經鳴槍直接使用槍械。針對立法院通過的「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涵蓋以下四項內容:
一、增加警械使用彈性
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彈性靈活運用,以符合勤務現場實際需要。
二、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
為釐清警察使用警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增訂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由內政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射擊、心理、精神醫學、行為科學等領域,或人權團體、警政團體、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第一線警察人員組成,調查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
由於員警執勤場所充滿危險,使用警械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對維護社會治安及員警士氣造成影響,加上現行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因此,這次修法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不僅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四、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
明文列舉員警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員警用槍不再遲疑,並兼顧人權之保障。
從近期的台南殺警案 看台灣基層員警與犯嫌交手時的危險
原本只是追查一件機車竊盜案,最後卻造成兩名員警遭追緝對象割喉砍殺,當場傷重不治。
這起發生在22日的台南殺警案,經警調同仁鑑識,由台南市警察局局長方仰寧於記者會上口述還原。方仰寧指出,當日執行巡邏職務未配槍的基層員警曹瑞傑,駕駛警車載著另一名配槍員警凃明誠,從台南中西區開到安南區,要追查一輛失竊機車下落。
因失竊機車無法被確切定位且地處偏僻,一開始是由凃明誠在附近一座墓園先下車,步行找到車牌369-PGB的失竊機車,以及涉嫌偷車後坐在路邊喝酒的林信吾。
因當時瞥見林信吾手上握有一把彈簧刀,在不敢大意的情況下,凃明誠大喊不准動後,林信吾拒絕逮捕並反抗,雙方便展開對峙。後續凃明誠以噴灑辣椒水的方式,試圖制服對方,不料林信吾遭噴辣椒水後暴怒,拿刀就是一陣揮砍。凃明誠隨即鳴槍一聲警告,但即遭林信吾以彈簧刀割喉猛刺,還成功搶走凃明誠身上的配槍。最後凃明誠遭砍17刀,傷口遍佈頸部及胸部,不幸當場殉職。
後續巡邏員警曹瑞傑駕車到案發現場,發現凃明誠已經全身是血倒臥路邊,決定開警車衝撞林信吾。不過林信吾在搶到槍後,直接朝警車連開四槍,導致曹瑞傑開的車失控。在警車撞進旁邊的草叢後,曹瑞傑便下車與林信吾徒手搏鬥,但依然難敵林信吾手上拿的彈簧刀,遭砍38刀殉職身亡。
歷年來的重大殺警事件
這起造成兩名員警死亡的台南殺警案,又再次喚起了台灣民眾、各大媒體以及政府單位對於人民保母自身安全的關注。像先前分別在李克良殺警案(1994)、蕭新財殺警案(2000)、鄭性澤案(2002)、施漢濤殺警案(2004)、汐止殺警案(2005)、戴偉華殺警案(2009)、夜店殺警案(2014)以及台南練歌場殺警案、鐵路殺警案(2019),都是員警在追查毒品、臨檢、KTV等場所執行勤務時,遭拿刀刺死或開槍射殺的案件。
在近幾年發生的重大殺警事件中,又以2019年7月3日發生的鐵路殺警案引起較為廣大的關注。因當時鐵路警察李承翰,在接獲列車長通報後,前往車廂內處理補票問題,遭罹患思覺失調症的鄭姓男子以紅柄鋼接刀刺傷左腹。導致李承翰嚴重內出血,最終送醫不治。後續兇手鄭姓男子因精神疾病經法院一審後宣判無罪,不僅在當時引發輿論譁然此案「輕判」外,也掀起檢討員警配槍及用槍的規定。
有關「警察用槍」,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在一般情況下,員警依法使用警械必須遵守「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的規定。在用警刀槍械部分,除應遵守「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也須在以下情形時,才得使用: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只是因條例中的「基於急迫需要」本身,對於執行勤務的員警來說,要如何判斷什麼情況是急迫,什麼情況是不急迫,有一定的難度。
另外,像是員警開槍後須撰寫報告說明,且有可能會遭調查及因公涉訴等問題,也讓第一線執勤員警在用槍上較為小心謹慎。因此員警遇到危急狀況須用槍時,較常以對空鳴槍的方式進行嚇阻,但這樣的用槍方式無法達到自我防衛的功能,反而容易激怒嫌犯,增加員警在對峙時殉職的可能。
每一次的執勤都是一場賭注 美國擁槍警察執勤不容易
殺警案的發生當然不只台灣有,沒有明法限制民眾擁有槍枝的美國,一直以來也常發生警察遭攻擊殉職的問題。從2010年到2021年,每年平均約有160名員警在執勤時身亡。根據美國全國執法人員紀念基金會(NLEOMF)報告指出,去(2021)年於執勤時殉職的警察人數為458人,其中因槍擊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警察人數,就高達120,其他死亡則多數與COVID-19有關。
從今(2022)年開始截至目前為止,總共有165名警員因公殉職。其中因交火(含意外)、車禍衝撞以及警匪追逐過程中身亡者,就佔了82人。排除因染疫去世的警察人員後,則以德州12名執法人員的死亡人數屬全美第一,加州則以7人位居第二。
這樣的數字與去年同期相比,雖然降低了30%,而車禍殉職的死亡數量也減少了9%,但在因槍枝交火殉職的警察數量,卻反倒增加了近20%。美國全國執法人員紀念基金會指出,光是在今年六月,就有12名員警遭到槍殺。這些槍擊通常發生在家庭暴力相關的通報中,且以手槍犯案為主。
當然警察在執勤時,因突發狀況或遭攻擊而殉職的案例不生枚舉。不過將視角反過來看,由警方所造成的平民百姓傷亡也不在少數。
像菲律賓、巴西、委內瑞拉、印度、敘利亞、薩爾瓦多、美國、奈及利亞、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國,都經常傳出民眾或毒梟等,因警方執法而死亡的事件。
其中又以2020年5月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之死所引起的「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fe Matters)示威活動,不僅彰顯出美國警方長年以來的執法過當等問題,也讓警方與大眾反思第一線人民公僕對有犯罪之實,或有犯罪嫌疑民眾執行公權力時,使用警械及逮捕手段的適當性,與合理性之間的界線該如何拿捏。
讓基層員警不再白白犧牲 台灣警察「以命換法」換到了什麼?
這些震驚全國的殺警案件,幾乎每三四年就會有一起。顯示出了目前台灣警察在防衛突發的攻擊時,在自我保護能力及裝備配戴上,依然有不小地改善的空間。
在台灣,過去幾年間發生的花蓮三棧派出所殺警案(2001)、夜店殺警案(2014)等案件中,最後被判處死刑的殺警犯,除了教唆殺警但有可能是背黑鍋的王信福、被判死17年至今仍未伏法的王柏英及蕭新財三人外,其餘殺警者未被判處死刑。這樣的判決結果,也讓許多殉職員警的家屬感到十分憤怒與不解。
不論後續法律判決結果為何,已逝去的生命仍無法挽回。因此,在警察與罪犯進行對峙或交火時,相關警用裝備的增加,以及執行後的因公涉訟如何解決,都將成為台灣第一線警力執勤時有利的後盾。
先前鐵路殺警案時,總統蔡英文即在臉書上發文說明,已要求警政署「增加公共運輸警力,保障乘客安全,也增加警察執勤時的支援。」以及「檢討第一線職的裝備,增加同仁面對風險時的安全。」
不過時隔三年,原本在2019年2月11日發布,10月29日修正的《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僅在第四條第二款蒐證攝影機,第五條第二款警用行動電腦兩處,標示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然而,在實際能協助第一線人員防身,防備性較高的警械裝備機具中,如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及防暴網兩項裝備,卻更改為「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著於增加或『減少』。」增加了有關單位可酌情減少的選擇,是否與蔡總統當初所提相悖。
針對這次台南兩名警察因公殉職,內政部長徐國勇在記者會上表示,兩人撫恤金約為新台幣3000萬。在第一線員警用槍自保的部分,徐國勇則是強調:「在緝兇的時候要注意自身安全。遇有反抗,我們大膽使用槍械,決不客氣!」
後續警政署也指出,警方依法進行逮捕、取締、拘提等勤務時,如果有因此涉入訴訟案件,將會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訴補助辦法》聘請律師及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協助。目前已受理相關因公涉訴補助共計294件,補助金額約新台幣2621萬元。
台灣歷年來重大殺警事件
李克良殺警案(1994)、蕭新財殺警案(2000)、鄭性澤案(2002)、施漢濤殺警案(2004)、汐止殺警案(2005)、戴偉華殺警案(2009)、夜店殺警案(2014)以及台南練歌場殺警案、鐵路殺警案(2019)、台南殺警案(2022)
為什麼台灣警察不敢用槍?
警察用槍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員警使用警械須:
1.穿制服、出示警徽或身分證件
2.遵守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3.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避免生命受到危害等情形時使用
其中,導致員警不敢實際用槍而多僅對空鳴槍是因為:
1.如何衡量急迫需要有難度
2.員警開槍後須撰寫報告說明
3.可能因公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