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為基礎,GDPR牽動全球企業
重視人權的歐盟,在1995年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但23年前網路服務並不普及,為了符合現代時空環境,2016年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取代了先前的法規,並在實際執行前,給了歐盟兩年的緩衝期,訂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執行。
一晃眼兩年過去了,今天開始歐盟公民將享有個人資料從網路上全面消失的的權利。
根據GDPR官網描述,這條法規是「保護以及加強歐盟成員國人民的資料隱私,以及重塑整個地區內的組織處理資料隱私的方法。」雖是這麼說,但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讓資料本身根本沒有地域性可言。
這項法規的基礎,是「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一種在歐盟已經付諸實踐的人權概念,可以要求控制資料的一方,刪除所有個人資料的任何連結(link)、副本(copies)或複製品(replication);還有「資料可攜權(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意思是用戶可以將A服務的資料,轉移到B服務上,這也就是為什麼Instagram最近推出資料打包備份功能、蘋果推出管理個資工具。
而為什麼前面會說GDPR會「沒有人是局外人」,因為不論你是巷口小吃店或是跨國企業,只要接觸到歐盟公民並擁有他們的個資,那麼就適用於GDPR規範,影響的範圍包括:
客戶中有歐盟公民: 像是餐廳、旅館、旅行社、計程車、電商等,只要握有歐盟公民顧客的個資、信用卡資料都算。
雇用歐盟員工、歐盟供應商: 無論是正職員工、兼職員工、供應商、合作廠商,只要握有他們保險資料、薪資紀錄、聯絡資訊等都算。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機構 :不是只有企業,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機構也適用 GDPR,如果志工、會員、贊助者、捐款人、顧問是歐盟公民,所掌握的聯絡資訊、稅捐資料等,都受 GDPR 規範。
怎樣會違反GDPR?保護的範圍包含哪些?
我們都希望自己的個資被企業合理使用,多數人的生活經驗中,都有接過行銷電話、簡訊、詐騙電話,為了避免個資被任意分享或販賣給第三方,GDPR保護的個資範圍包括:
個人身分、生物特徵: 例如電話號碼、地址、車牌、病歷資料、指紋、臉部辨識、視網膜掃描、相片、影片、電郵內容、問卷表單等,甚至社會認同、文化認同、地理位置等,只要是一個人所能產生出的任何資料,幾乎都被重新定義為個人資料並受到保護。
線上定位資料: 例如 Cookie、IP 位置、行動裝置 ID、社群網站活動紀錄等。
而企業如果對歐盟公民的個資保護不周,像是資料外洩、個資遭駭、非法存取、分享給無權利使用的第三方;或是將個資用於非雙方當初約定的目的,例如A活動蒐集的資料,用於另一個不相關的B活動;以及就算在個資未外洩的情況下,沒有採取足夠的安全技術保護個資、沒有給予當事人刪除或更正個資的權力,都違反GDPR規範。
違反GDPR,最高可罰7億台幣
一旦沒有妥善處理個資或個資外洩,需要在72小時內通報給資料保護主管機關(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如果沒有執行個資保護風險評估、沒有任命資料保護長、沒有即時通報、違法向第三國傳輸個資。
一旦違反以上狀況,會被處以2 千萬歐元(約新台幣7億元)或全球總營業額4% 的罰鍰。
60%的科技公司都還沒準備好
本周,因應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濫用8700萬用戶個資事件,祖克伯赴歐洲出席聽證會,他在會議中表示,公司絕對會遵守將上路的GDPR 規範,為了符合這個精神,Facebook將推出「一鍵清除歷史資料按鈕」功能,允許用戶刪除所有儲存的cookie、瀏覽歷史。
但如果祖克伯說的是真的,那麼Facebook有可能是其中的少數,「只有極少數的公司,能在25日100 %準備好。」法律公司United Lex首席隱私官Jason Straight說:「許多公司特別是美國公司,絕對是搶著在最後一個月,希望一切都能準備好。」
因為根據一份研究機構Ponemon Institute,在今年四月針對1000家公司的調查指出,有半數的公司認為他們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準備,綜觀整個產業來看,有60%的科技公司表示,他們準備不及。
台灣3大產業影響最深
GDPR之所以受到全球關注,是因為這不僅只是地域上的限制,凡是向歐盟人民提供產品、服務或監測歐盟境內公民網路行為的境外企業都算。
而就台灣來說,以網路零售、金融、航空運輸業可能受到最多的影響。
網路零售: 這是一個會處理大量個人識別資訊(PII)產業,包括跨境電商、連鎖商店、旅遊服務、餐飲,只要是替歐盟顧客服務,掌握信用卡資料、地址、基本個資,都屬於GDPR規範中。
金融: 金融機構持有大量個人識別資訊(PII),每當涉及個資需要傳輸到境外、處理或利用到歐盟民眾個資、海外設有分行、委外業務,都可能受到影響。
航空運輸: 這很好理解,以台灣華航、長榮兩家國營航空業者來說,目前在歐洲都有航點,不僅在海外設有辦公室,也需要頻繁處理大量旅客資料。
目前,台灣個資法第七條對個資收集的同意,仍是採取「推定同意」(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相關單位若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則推定當事人表示同意。),而非GDPR的「自願、具體聲明同意」的型態,許多國內專家認為應該要盡速修改為如同GDPR的同意要件。另外,前前後後費時三年,《資通安全管理法》也在5月11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台灣資安發展將邁向制度化,跟上世界各國的資安趨勢。
台灣企業如果擔心自己誤觸GDPR規範,可以聘請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評估數據保護措施,進一步了解公司數據的來源、資料儲存位置、處理的方式,以及是否需要配合GDPR調整內部作業流程,來確保符合相關規範。
上線時間:2018/05/27
增修時間:2018/05/28 修正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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