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案11規定搜尋引擎與新聞整合平台,必須支付新聞網站費用,來刊登他們的新聞文章連結與摘要內容。
◎ 草案13規定,大型科技公司得對網路上違反著作權的所有產物負責,只要有違反著作權的影像或文字等內容出現,必須科技公司承擔起之後追究責任。
Google張貼新聞連結得付費
草案11主要針對Google搜尋結果和Google新聞而來,歐盟認為,Google顯示新聞網站連結,也得支付「連結張貼費」。對此,Google先前就表示反對意見,認為這樣強制的法律,不僅不會為新聞網站帶來額外收益,反而會驅使Google隱藏那些得付錢的新聞連結,最後間接打壓歐洲新聞網站的內容。
在德國與西班牙,都曾經試著實施連結張貼費相關法規,但是最後都以失敗作收。
網路還能存在自由創作?
草案13則是相當嚴格的數位著作權規範,即使YouTube、Facebook等網路服務都已經會在發現違反著作權內容後,撤除內容,但是歐盟卻是希望這些違反法規的內容,從一開始就無法被上傳到網路上,若違規,科技公司得負全責。
從科技公司角度來看,他們就得在內容上傳機制中,導入內容過濾技術,來防止違反著作權的內容出現。這樣的技術可能是一大營運成本,進而扼殺一些科技服務在歐洲推行的動力。
另外,許多網路內容就是立基在電視節目片段或影像而生,如Meme或GIF動態圖像等,超過5百萬歐盟居民先前就連署反對草案13,認為這道法律會扼殺網路創意來源,讓一般人的創意無處發揮,美國公司Reddit、Wikipedia等也出面發聲反對。
對此,歐盟加了註記,如果數位內容是有引言、批評、回饋意見、諷刺漫畫、滑稽模仿、拼貼等目的,就不受這條法律影響。換句話說,Meme或GIFs的創作與上傳,並不違反數位著作權法。然而,怎麼在內容過濾機制上排除這些例外,又怎麼真正做到管制,將會為科技服務公司帶來一大難題。
歐盟的著作權草案才剛通過,因為是草案階段,實際實行辦法還得看各個歐盟成員國家如何訂定詳細法條,這些國家的法條用詞、詳細法規,也才會決定歐洲人民的網路自由創作權,是否真的被這條歐盟法律扼殺。
每個歐盟國家會有約2年的時間,來把新的著作權法律加入自己的國家法律中,換句話說,新的著作權法約2年後會正式在歐洲實行。而就如先前GDPR個資法一樣,歐盟的一些重要法規,也可能影響美國法規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