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男同志」,「無所謂」
“We are gay”, “That’s ok”「我們是女同志」,「無所謂」
“We are lesbian”, “That’s ok”,「我們是跨性別」,「無所謂」
“We are transgender, “That’s ok”「我們是雙性戀」,「無所謂」
“We are bisexual, “That’s ok”「我們是海吉拉[1]」,「無所謂」
“We are hijira, “That’s ok”「可是你不是」,「無所謂」
“But You are not, “That’s ok”
三月底一個晴朗的春日下午,數百名同志運動的支持者集結在古瓦哈蒂(印度東北地區最大城市,位於阿薩姆邦)市區的Anuradha電影院門口,歡樂地寒暄、等候,看著亮眼的扮裝皇后穿梭在裝飾著各式彩虹標誌的人群之中。在活動召集人宣讀過今年的訴求與遊行注意事項後,大家迅速地分發寫有標語的紙板(Love is love; welcome to the revolution; love has no gender…)、攤開彩虹旗,排成兩行,在Happy Pride的歡呼聲中,在第二波新冠疫情爆發的陰影下,將口罩戴好戴滿,踏出了第8屆阿薩姆彩虹遊行的腳步。
在4公里長的遊行路途中,參加的民眾一路上用英語、印地語、阿薩姆語、孟加拉語應和著宣傳車上所放送出來的口號。謹守紀律的兩列人龍與機車、三輪車、公車、小客車等各式車輛分享古瓦哈蒂繁忙的馬路,軍警注意著不讓車輛碰撞到遊行隊伍,主辦單位則時時提醒遊行者不要影響交通。這或許是同志族群最能夠公開享受公共空間的時刻之一,在這個兩年半前同性性行為仍被視為罪行的國家,驕傲遊行是個難得的解放時刻,解放社會套在性別認同上的枷鎖,並爭取自身的存在感與存在權。 阿薩姆邦在2014年舉行第一次驕傲遊行,這也是印度東北地區的首次同志遊行,同運支持者之所以在這一年決定勇敢走上街頭,是為了抗議前一(2013)年印度最高法院所做出的「開倒車」判決,該法院推翻德里高等法院2009年判定將同性性行為定罪的印度《刑法》第377條違憲的決定,認定該條款仍然有效。
古印度多元的性別觀
古印度文明對於性別的理解與觀察既多元且包容,在《吠陀經》等眾多印度古籍以及印度傳統史詩中,可以看到許多關於性別變換的描繪,例如在《摩訶婆羅多》中,英雄阿朱那(Arjuna)以第三性的身分生活了一年;另一名人物束髮(Shikhandi)出生性別為女,但以男孩的方式被養大,最後並與女性結婚。此外史詩中也出現兩名轉換性別的國王。
印度神話中眾多雌雄同體、忽男忽女的神明也讓人看到古印度社會對於性別流動的豐富想像,例如半女主神( Ardhanarishvara)是濕婆神與其配偶帕瓦蒂女神(Parvati)的合體;濕婆與毗濕奴兩位男神合體為訶里訶羅(Harihara);濕婆神與火神阿耆尼(Agni)在沒有女性子宮的情況下產下戰神卡帝凱耶(Kartikeya);跋吉羅陀國王(Bhagiratha )則是由兩名王后所生;毗濕奴神化身為茉希妮(Mohini)與濕婆神交媾,並產下阿雅帕(Ayyappa);無獨有偶,黑天也曾化身為女性嫁給阿拉凡(Aravan)。這些令人眼花撩亂的神明變裝秀在在顯示古印度民族早有一套繽紛的性別光譜。
殖民惡法-《刑法》377條
Unnatural offences: Whoever voluntarily has 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 with any man, woman or animal,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life, or with imprisonment of either description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en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fine. Explanation: Penetration is sufficient to constitute the carnal intercourse necessary to the offence described in this section.
違反自然罪:凡自願與男性、女性、動物以違反自然法則的方式進行性交者應處以終生監禁,或是最高判處十年徒刑,得併科罰金。釋義:性器插入便足以構成本條所描述之性交罪行[2]。
印度《刑法》第377條
英國殖民前的印度社會儘管並非全然擁抱非典型性傾向,卻也未曾將同性關係視為重罪。然而到了1862年,英國殖民者遵循維多利亞時期道德觀所訂下的印度《刑法》開始生效,其中將同性性行為定罪的377條款根據的是遠在250年前的1533年《性悖軌法」(Buggery Act) ,這條罔顧殖民地原有性別文化的法條開始了150多年對於印度同志族群的迫害。英國殖民者甚至在1871年的《犯罪部族法》(Criminal Tribes Act)中,將從史詩時代便存在的海吉拉列為犯罪部族。
劇情直轉急下的法院實境秀
最早挑戰《刑法》第377條的是「反愛滋歧視運動」(AIDS Bedbhav Virodhi Andolan, ABVA),該團體在1994年對德里高等法院提出訴願,但並未被受理。接著在2001年,致力於愛滋防治與性健康宣導工作的非政府組織「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也對德里高等法院針對此法提出訴願,多年之後,德里高等法院終於在2009年判決[3]《刑法》第377條的部分條文違憲,違反印度《憲法》第14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第15條(所有公民都不得因宗教、種族、種性、性別、出生地而遭受歧視)、第21條(除非依照法律規定之程序,否則任何公民均不得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並表示成年人之間合意的性行為不應受到法律制裁,無論性別為何。
高等法院法官並引用印度憲法設計人、同時也是反種姓運動發起人之一的安倍卡博士(Dr B.R. Ambedkar)關於民主與博愛的概念,表示LGBT族群也像非高種姓族群一樣,是合法的少數團體,應享有其他少數團體也享有的權利與保障。 此項判決無疑是印度同志平權運動的一大勝利,然而同志族群享受同性性行為除罪的成功果實才短短4年,印度最高法院又在2013年推翻[4]德里高等法院的判決,裁定刑法377條符合憲法、德里高等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無法成立」。諷刺的是,將印度同性性行為罪行化的殖民母國英國在同一年宣布同婚合法。
遲來的正義
最高法院開倒車的判決對於印度同志族群不啻是一記殘酷的重擊,也引來國內外許多重要人士的關注,包括當時的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但最高法院仍是拒絕受理納茲基金會所提出的複審訴願。當納茲基金會最後所提出的「更正判決訴願」(curative petition,印度特有的司法救濟形式)還在法院等待受理時,2018年1月,最高法院受理了由喬哈(Navtej Singh Johar)等5人在2016年提出的訴願,同年9月,由5名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宣判[5],對於成人之間合意的同性與跨性性行為施加刑法377條乃屬違憲行為,首席大法官更進一步表示「歷史欠LGBT族群及其家人一個道歉」。
在印度獨立70年後,英國強加在前殖民地人民身上不合時宜的道德與法律枷鎖終於被正式解開、摒棄。
阿薩姆的彩虹
印度東北包括阿薩姆在內的地區,雖然地處偏遠,遠離印度主流社會,眾多族群也屬於社經弱勢,但在同志權益方面,卻有多項第一: 首先阿薩姆擁有印度東北地區第一位跨性別法官(全印度共有3位跨性別法官) 巴魯女士(Swati Bidhan Baruah),巴魯法官也是「阿薩姆跨性別協會」(All Assam Transgender Association)的創辦人,在她於2018年提出一項有關跨性別人士健康與醫療議題的公益訴訟[6]後,就在今年阿薩姆驕傲遊行的次日,古瓦哈蒂高等法院在判決中,指示阿薩姆邦政府在古瓦哈蒂醫學院附設醫院設立跨性別人士專門中心,未來此中心將有熟悉跨性別健康議題的專家進駐,中心亦會提供性別重置手術,並處理此族群的健康相關議題。
此外,2020年,「阿薩姆公職委員會」(Assam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在公職考試的性別欄加入「跨性別」選項,成為印度第一個採取此項做法的邦政府委員會,阿薩姆公職委員會主席巴塔恰利亞(Pallav Bhattacharya)表示,這一年共有42名跨性別人士報考。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儘管有著種種亮麗的表現,印度同志平權之路仍然面對社會、政治、宗教等等方面的諸多障礙,在今年阿薩姆驕傲遊行的幾大訴求中,包括了同婚合法、同志伴侶收養小孩、性別教育納入中小學及大學課綱、跨性別族群社會經濟福利措施等議題,而當中阿薩姆特有的訴求則是將跨性別人士納入國家公民登記(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Citizenship)。 阿薩姆於2019年更新國家公民登記後,有200萬人因為無法提供有效證件而未被列入公民名冊[7],其中包含約2,000名跨性別人士。這些人大多因為自我的性別身分認同不符合家庭與社會期待,因而被原生家庭驅逐,或是主動逃離家庭壓迫與暴力,與原生家庭失聯,導致無法取得身分證明文件,然而跨性別族群的特殊困境並未在公民登記的過程中受到考量。
Azadi[8]
阿薩姆彩虹隊伍經過古瓦哈蒂的高等法院時,群眾正高喊著Azadi(自由)、Azadi,聲嘶力竭地傳達渴望擁有免於恐懼、免於被歧視的自由,在一年一度儀式性的彩虹遊行中,同運支持者互相集氣、打氣,希望可以一一擊倒種種讓LGBT族群被剝奪基本人權的障礙。當彩虹旗抵達終點Dighalipukhuri公園後,眾人在激昂的鼓聲中以熱情的舞蹈為遊行畫下句點,接著便帶著在遊行中所獲得的斑斕能量,回到各自的生活,繼續驕傲地與偏見及體制對抗。
作者按/編按
[1]泛指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等南亞國家自古便存在的跨性別族群,海吉拉通常生理性別為男,但自我認同為女性或非男非女。
[2]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針對性交行為也有所定義,「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3]根據印度司法組織層級的設計,自下而上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綜理民、刑事等案。各級法院有對個案進行審判之權力,各審級之法官對於《憲法》適用於所審判之個案與否有引用、判決、解釋之權力,但該解釋僅適用於個案之判決,並作為後續其他法官審判之參考,並無拘束全國之效力;由印度最高法院5名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則具有解釋憲法之權力,類似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其對於《憲法》的解釋如同我國釋字,具有拘束全國之效力。故本處所指,高等法院所做之判決認為印度《刑法》第377條有違憲之於,乃係高等法院法官針對《憲法》之於所審判個案之判斷,尚無全國性之拘束力。
[4]此處,印度最高法院推翻高等法院之判決,係指印度最高法院審理他案所為之判決,尚非《憲法》法庭所作成之釋字,自無拘束全國之效力。但由於是最高法院的判決,程度上有較高的權威倖存在,或被後續審判所援引。
[5]此處由《憲法》法庭所做出之解釋,始有釋字之拘束全國行政、司法與立法等各機關之效力。簡單來說,前面兩個註釋所指的都只是各級法官針對個案的判決,但不是釋字。
[6]公益訴訟的概念可參考我國《行政程序法》第9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7]名字未被列入國家公民登記簿的人即被視為可能的非法移民,面對被送入拘留營,繼而驅逐出境的命運安。
[8]Azadi源自波斯語,亦出現在其他許多語言中,如印地語、孟加拉語、喀什米爾語等,意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