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肌膚接觸」
今年一月,孟買高等法院(Bombay High Court)一位女性法官裁定,在一起兒童性侵案中, 39歲的被告男子雖強行撫摸一名 12歲女童的胸部,但因兩人之間「沒有肌膚接觸」,所以只能算是騷擾。此案公布後隨即引起社會強大的輿論聲浪。
狹隘又迂腐的定義
直到上周四(18),印度最高法院才終於對此做出回應——這項裁定是不成立的,因為判決應該要專注在性意圖,而不是有沒有實際的肌膚接觸。
最高法院表示,孟買高等法院「毫無所感地使性犯罪合法化」,將「觸摸」的範圍限制在狹隘又迂腐的定義中,從而導致了「荒謬的詮釋」。
「法律的目的不可以是允許犯罪者從法條中脫身而出。」最高法院說道。
誘拐女童到家中
本案必須回溯至 2016年12月,當時 39歲的被告與 12歲的受害女童住在同一個街區,他以要給對方芭樂為由,將其誘拐到自己家中,並強行按壓女童的胸部,還試圖脫掉她的褲子、將她強行關在房裡。
不久後,出來尋找女兒的母親,於鄰居的指示下找上該男,該男卻又否認帶走女童,直到母親聽到哭喊聲,才發現自己的孩子被鎖在他家中的一個房間內。
依據《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害法》
初審時,法院根據印度《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害法》(Pocso Act,註)的第七條,對被告判處三年的有期徒刑。
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如果帶有性意圖地碰觸兒童的性器官、要求兒童碰觸他們或他人的性器官,又或是在帶有性意圖下,做出其他任何與身體接觸有關,但沒有侵入的行為,這些都被稱為性侵害。」
註:全稱為「Protection of Children from Sexual Offences Act」。
只能算是騷擾,刑期改判一年
但今年一月,孟買高等法院女性法官加涅迪瓦拉(Pushpa Ganediwala)卻認為,在沒有脫掉女童上衣的情況下按壓她的胸部,不算性侵害(sexual assault),而只能算是騷擾(molestation),因為兩人之間沒有實際的肌膚接觸。
所以,這起案件不適用《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害法》,被告男子的罪行於是改由別的法條進行審理,最後,他被判的刑期只剩下一年。
最終結果:遵循初審
這項判決在公布之後隨即引來強大的輿論反彈,印度最高法院收到了數份請願書,要求翻轉這起案件。
今年 1月27日,最高法院決定暫緩處置,直到它們做出最終判定——而將近十個月後,結果終於出爐,在高等法院的判決被否決的狀況下,加害男子將必須遵循初審,服有期徒刑三年。
一個非常危險的先例
印度總檢察長韋努古帕(KK Venugopal)是向最高法院提出請願的人之一,他將高等法院的判決形容為「令人髮指」,並指出如果此案沒有被翻轉,將會「設立一個非常危險的先例」。
韋努古帕表示,在《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害法》中,肌膚接觸並不是性侵害的「必要元素」:「如果明天,有個人配戴醫用手套,然後觸摸女性的身體各處,按照這個標準,他將不會因性侵害而受罰。這是個令人髮指的判決。」
「被告嘗試要脫掉女童的褲子,但即使如此,他還是獲得了保釋。」韋努古帕無奈補充。
令人厭惡又不可接受
在印度,許多倡議人士認為,高等法院的「沒有肌膚接觸」判決是「令人厭惡又不可接受的」,他們指出,這起案件的瑕疵尤其明顯,因為它處理的是兒童相關的訴訟,但兒童往往難以保護自己。
同時,也有許多人指出,若是這起案件沒有獲得翻轉的話,那麼在印度,兒少族群受到性剝削的風險或許將會提高,尤其該國的未成年性侵問題本來就已經十分嚴重。
每12分鐘就有一起案件發生
去年,根據印度國家犯罪統計局統計,與《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害法》相關的兒少性侵案件高達 4萬3,000件,意即平均每 12分鐘,就至少有一名孩子受害。
相關倡議人士表示,真實數字肯定更高,因為在很多案件中,如果加害者是受害者的家庭成員,又或者是受害者認識的人,實情往往會被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