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離婚像換內褲一樣」美國右翼人士批「無過失離婚」是懲罰男性的制度

去年6月,當美國最高法院推翻過往案例,認定墮胎權並不合於憲法保障範圍後,右翼名嘴兼YouTuber克羅德(Steven Crowder)曾發表一段言論,似乎暗示將「改革」目標轉向「無過失離婚」(no-fault divorce)制度。

如今,共和黨執政的幾個州——德州、內布拉斯加、路易西安那的立法機關,也真的在想方設法要廢除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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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理由怪罪,不用比誰錯得多

所謂「無過失離婚」即是相對於以「過失」為基礎(fault-based)的離婚規定。美國自18世紀以來,離婚需要提出確切事由,列舉不忠、虐待或其他符合要件(grounds)證明。如此一來,家人之間必須對簿公堂、互相責難;而且如果沒有這些要件,想要離婚的難度也非常高。

根據法律學家歐仁(Laura Oren)研究,過去還曾經出現夫妻私下「分配」過失,只為了在法庭上有事可說;甚至有「遷居離婚」(migratory divorce)的說法——搬去法律規範較為寬鬆、對於離婚的態度較開放的地區辦理。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全國女性律師協會」(NAWL,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Women Lawyers)首開先河,在1947年擬出第一份「無過失離婚」草案,開啟了討論。1969年,加州率先訂立「無過失離婚」法案,從此全國各州逐步跟進,到了2010年最後一個通過的紐約州也完成立法。

自1970年代起,加拿大澳洲德國等地也紛紛以此概念立法;英國近期也以無過失離婚為基礎,重新訂立離婚法案(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Act 2020)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實行,並且也適用於同性伴侶關係。

世界各國、美國各州對於「無過失離婚」的背景條件和實施方法有別,例如分居時間或等待期的長短、財產與扶養歸屬的安排……等;單方面提起訴訟也不是只憑一方說詞裁決,不同意離婚的一方仍可在過程中提出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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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一種自由還是處罰?

在19世紀,女性權利有限,離婚是她們維護獨立性的一種方法。因此,無過失離婚有可能保障在婚姻中居於相對劣勢,或遭受關係暴力的一方,卻也常被反方看作是提高離婚率的主因。

縱觀歷史,人們談論離婚的方式,揭示了反對離婚制度群體的價值觀。根據CNN報導,最近美國共和黨保守派人士關於「無過失離婚」的評論,刻意將「女性」描繪成此類離婚案件的受益者,並加以攻擊。

右翼名嘴兼YouTuber克羅德(Steven Crowder)與前妻在2021年離婚,他在自己的節目「克羅德大聲說」(Louder with Crowder)中說:「首先,讓我明確地說,雙方都沒有出軌或任何形式的身體虐待。我的妻子決定不再繼續婚姻關係,而這在德克薩斯州(Texas),是完全允許的。這是我一生中最令人心碎的經歷,我認為這是我最深的個人失敗......孩子需要一個媽媽和一個爸爸,離婚是可怕的。但在今天的法律體系中,我的信念並不重要。在德克薩斯州,只要一方希望離婚,那就是可以的。」

去年,克羅德也曾公開批評「無過失離婚」:「假設你是個家境普通的女人,你想獲得財富。可是你沒工作、沒學歷、沒能力,但長得不錯。結婚就是你邁向成功之路——找個人結婚,拿走他一半家產。」克羅德說,「我們必須重建這個國家的離婚制度。這已經不是『無過失離婚』了,根本就是男人在接受處罰。」

今年五月,克羅德過去在家中對妻子咆哮、辱罵的畫面在網路上流傳,但克羅德本人稱這是「惡意誤導的剪接內容」。

廢止「無過失離婚」,就能重塑傳統家庭價值?

美國俄亥俄州(Ohio)參議員凡斯(JD Vance)也曾在競選時,將「無過失離婚」比喻為換內褲:

「這只是讓人們更容易擺脫一段婚姻、投入下一段感情,就像換內褲一樣簡單。」

他接著說:「這或許對父母來說是件好事——雖然我高度懷疑,但這對孩子真的有益嗎?這些年我們實驗了(無過失離婚)這個概念,老實說,只是造就了很多很多失能的家庭,以及不開心的兒童罷了。」

根據《滾石雜誌》(Rolling Stone)報導,近一年來,特定政治傾向的名嘴、議員、網路媒體紛紛針對「無過失離婚」群起而攻、大肆評論,在今日的政治環境中,實難視為個人行為,更像是有計畫的操作。

德州共和黨大會早已在其政策綱領中明白表述:「我們要求立法機構廢止單方面提出無過失離婚此一法案,以保障婚姻契約。」對於在德州完全執政,行政、立法一把抓的共和黨而言,推動此項政策根本易如反掌。

控制身體、控制婚姻?

這些極端保守勢力的目標,即是要讓這樣的風氣在其他州擴散開來。

對此,《滾石雜誌》資深作者史都華(Tessa Stuart)寫道:「這個運動背後的意義沒什麼稀奇,正如他們推動反墮胎、反避孕一樣,讓人們難以擺脫不快樂的婚姻,就是為了『控制』。」要「控制」什麼?依上述這些議題觀之,幾乎是完全針對女性,控制身體、控制權利、控制關係。

根據《經濟學季刊》(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研究指出,自「無過失離婚」施行開始,美國女性自殺率及家庭暴力案件都有顯著下降,就連女性遭遇配偶殺害的比例也隨之減少;一位研究員也曾在訪問中提到:「不只是受虐者(不管女性或男性)可藉此擺脫婚姻束縛,潛在的施虐者也會因此考量自己的行為可能被對方解除婚姻關係。」而今,在美國的異性戀離婚案中,超過三分之二是由女性提出。

喪失墮胎權後,美國女性還有更多要被重新裁決的權利?

2022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做出裁決,撤銷了半個世紀以來有關女性墮胎合憲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此後全美女性的墮胎問題將不再受憲法隱私權保障。

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曾在意見書中提到:最高法院應該「重新審視」那些過去以「羅訴韋德案」為基礎而推衍確立的權益,例如「格里斯伍德訴康乃狄克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避孕用品非違憲)、「羅倫斯訴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 同性性行為非違憲)、「奧貝格飛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同性婚姻非違憲)等。此言一出,如漣漪擴展,似乎也確立了保守派未來可作為目標一一攻下的山頭。

當年首先通過墮胎法案、無過失離婚法案的加州,即是在當時共和黨州長雷根(Ronald Regan)的意志下完成。在Netflix紀錄片《羅訴韋德案:女權與政治》(Reversing Roe)中,前共和黨人梅莉奇(Tanya Melich)表示,半世紀前的共和黨尊重「個人自決」,在乎每個人的自由選擇,尊重個人意願。她無奈地說:「為什麼一個州政府要告訴女性該不該墮胎?」同樣的問句,可以替換成各種議題,卻不一定能喚醒共和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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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愛容易相處難 台灣離婚率居全亞洲之冠

根據台灣內政部統計,2021年我國離婚對數共4萬7888對,平均每日約有131.20對離婚;其中婚齡未滿5年者有1萬6639對,占34.75%最多,5年至未滿10年者有1萬1198對,占23.38%居次 。離婚的婚齡中位數為7.95年,代表有超過半數的離婚者婚齡未滿8年。在台灣,離婚的方式大抵分成3種:

◉協議離婚:根據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只要夫妻二人都有離婚意願,就可以自行協議離婚。

◉調解離婚:夫妻雙方有初步離婚共識,但對於離婚條件的未能取得共識,根據民法第1052-1條,夫妻雙方可到法院進行調解,在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下取得離婚共識。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如果夫妻其中1位想離婚,但另一半(配偶)不願放手,根據民法第1052條,可透過離婚訴訟的方式,請求法官判決是否離婚,但要經由訴訟離婚是有條件限制,需符合民法規定十大離婚事由為: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Unhappy Wife, Unhappy Life.

相愛容易,相處需要更努力。但學會放手、好聚好散,不僅是人際乃至於婚姻與愛情關係中,最容易聽見的勸世箴言,也是人生課題中最難解的人生課題。誠如《仙劍奇俠傳》所述,相愛不如相知,與其執著,不如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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