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一,法國巴黎刑事法院做出判決裁定,10名被告因在網路上對法國第一夫人 布麗姬.馬克宏進行惡意騷擾與霸凌而罪名成立。法院認定,被告散布她「其實是男性出生的跨性別女性」的說法,甚至捏造她原名為「Jean-Michel Trogneux」屬於明顯不實且具有侮辱性的指控。
散播「第一夫人是男人」的謠言
被告在網上聲稱布麗姬.馬克宏原名為「Jean-Michel Trogneux」且「其實是男性出生」。然而,法院與多起訴訟文件均指出,Jean-Michel Trogneux 是她的親哥哥,目前居住在法國北部城市亞眠(Amiens)。法院認定,這個將這身分錯置為第一夫人布麗姬.馬克宏的「原名」,屬於徹頭徹尾的不實指控。
前述陰謀論長期在網路流傳,成為極端政治圈與陰謀論社群的素材;此外,因布麗姬與丈夫馬克宏(Emmanuel Macron)之間24歲的年齡差距,更有網友加油添醋、惡意曲解,暗示布麗姬涉及「戀童癖」之嫌。對於馬克宏夫婦而言,這些攻擊過去多半被忽視,但近年隨著社群媒體擴散速度加快,內容愈發極端,也迫使他們選擇透過司法途徑回應。
#BecomingBrigitte pic.twitter.com/mPWropcCx7
法院認定,被告不僅散布關於布麗姬.馬克宏性別的謠言,還將她與丈夫之間24歲的年齡差距,惡意類比為「戀童癖」,相關網路貼文具有「惡意、貶抑與侮辱性」,已非單純意見表達,構成具體且持續的精神傷害。
巴黎法院判決:網路霸凌有罪!
本案10名被告包括8名男性與2名女性,年齡介於41至60歲之間,被告身分涵蓋中學體育教師、畫廊經營者、公關人員與房地產開發商。判刑結果依情節輕重不一:有一名未出庭的被告被判6個月實刑;其餘被告獲判最長8個月的緩刑;多人被處以罰金,並須強制參加「理解網路霸凌」的教育課程;另有5人被禁止使用其發文或轉傳內容的社群平台。
雖有部分被告辯稱其言論屬於「諷刺或戲謔」,但法院不予採信,認定相關行為已構成持續性精神傷害。這起案件不只是名人的聲譽保護,為假訊息與網路霸凌劃下明確界線,更傳遞了:在數位時代,「轉傳」或「嘲諷」同樣可能觸法。
言論自由也絕非散布惡意假訊息的保護傘。
「你奶奶說謊」 謠言對家族聲譽的影響
庭審中,布麗姬的女兒、41歲的律師——蒂芬妮.奧齊耶(Tiphaine Auzière)出庭作證,她表示這些假訊息、謠言已明顯影響母親的身心狀態,讓她時刻擔心自己的穿著、站姿與外界目光。而最令她難受的是,這些謠言對家族的影響已波及下一代:孫輩會聽到外界說「妳奶奶說謊」、「妳奶奶其實是妳爺爺」等充滿惡意的言論。
她在庭上直言:「她(布麗姬)既不是民選官員,也沒有主動尋求任何曝光,卻被永久地置於這些攻擊之下。以一個女兒、女人與母親的身分,我不希望任何人過這樣的生活。」
布麗姬:成為對抗霸凌的榜樣
在判決宣布前一晚,布麗姬.馬克宏接受法國電視台TF1專訪,她指控攻擊者「在玩弄我的家族血緣」,卻刻意無視最基本的事實證據;她強調,儘管有出生證明卻仍無法阻止這類惡意的謠言:「出生證明不是什麼無關緊要的東西。是由父親或母親去申報自己孩子的出生,說明他是誰、她是誰。」
「我想幫助青少年對抗霸凌,」布麗姬表示自己選擇持續提告,是希望成為年輕世代對抗霸凌的榜樣:
「如果我不站出來,青少年要如何相信霸凌是可以被制止的?」
如果說巴黎法院的判決為網路霸凌劃下了一條清晰的法律紅線,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當同樣的謠言跨越大西洋,進入另一個對「言論自由」有著截然不同理解的法律體系時,這條界線是否仍然存在?
跨大西洋的法律戰線:馬克宏夫婦在美提告右派網紅
2025年7月,馬克宏夫婦在美國德拉瓦州正式提起一宗多達22項指控的訴訟,對象是美國政治時事Podcast主持人、網路名人肯迪斯.歐文斯(Candace Owens)。
馬克宏夫婦律師湯姆.克萊爾(Tom Clare)表示,歐文斯自2024年3月在 YouTube 上發布影片〈Is France’s First Lady a Man?〉後,重新炒作一則早已被多方駁斥的陰謀論,聲稱法國第一夫人「可能是男性出生」,甚至形容此事為「政治史上最大的醜聞之一」。此後,歐文斯針對布麗姬.馬克宏製作推出名為《Becoming Brigitte》單元的系列影片,對布麗姬展開長達一年的「持續性抹黑行動」,並向近450萬名訂閱者反覆宣傳相關謠言,並且販售周邊商品,將爭議話題直接轉化為商業收益。
律師克萊爾強調,馬克宏夫婦過去曾多次要求歐文斯撤回說法,並提供「無可爭辯的證據」,證明布麗姬.馬克宏出生時即為女性,也不存在任何外界所稱的祕密操控或戀童陰謀。
然而,歐文斯不僅拒絕更正,反而持續加碼宣傳,因此,馬克宏夫婦的律師團隊依據言論自由不保護「明知的謊言」原則,主張肯迪斯.歐文斯的行並非觀點表達(Opinion),而是對事實的惡意捏造(Actual Malice),克萊爾說:
「我們提供她所有證據,但她選擇無視並變本加厲,這就構成了惡意。」
認為歐文斯製作這些影片的目的並非為了探求真相,而是為了流量與金錢進行的騷擾與霸凌。
訴狀中指出,歐文斯是第一位將這類陰謀論推向美國主流輿論與國際受眾的人,對當事人造成「實質且長期的傷害」,包括名譽損失與未來商業機會的減損。
對此,歐文斯主張自己拍攝影片是在進行「調查報導」(Investigative Journalism),主張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保障的「新聞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保護,即便內容有爭議,仍屬於對公眾人物的合法監督範圍;她稱這起訴訟描述是一種「恐嚇手段」(Intimidation tactic),意圖讓記者噤聲、是外國政府對美國記者的打壓,甚至在社群平台批評這起訴訟根本事「絕望的公關策略」。歐文斯的法律團隊也對訴訟程序與管轄權提出質疑,雖然歐文斯公司註冊地址在德拉瓦州,但她本人居住在田納西州,試圖以「管轄權錯誤」讓案子在進入實質審理前就結束。
目前該起案件仍處於審前程序(Pre-trial proceedings),雙方仍在法律攻防中。
「言論自由」的門檻在哪?美國與法國的文化差異
這起跨海訴訟案程現了歐洲與美國對「言論自由」理解的差異;而這樣的文化、認知差異,也展現在法律制度上舉證責任的差異(The Burden of Proof)。
依據法國《新聞自由法》 (Loi du 29 juillet 1881 sur la liberté de la presse)第 35 條—「真相抗辯」 (L'exception de vérité)規定:「名譽」被預設為受保護,直到證明言論有據,由被告(發言人)負責舉證,必須證明自己說的是實話,證明「我說的是真的」(真理抗辯)來免除刑責。因此,當原告證明這些言論是「誹謗性的」(損害了名譽),法院便會依法推定被告是出於「惡意」(Mauvaise foi)。
但在美國,依據《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964) 》所樹立、針對「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s)的誹謗門檻:「公眾人物」若要贏得誹謗官司,必須證明被告有「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即「明知其為虛假」或「對真相表現出魯莽的無視」(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truth)。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極強,作為公眾人物,馬克宏夫婦必須證明歐文斯具有「實質惡意」,即證明她明知是謊言卻故意散布,或對真相展現出魯莽的無視。
因此,法律專家普遍認為,馬克宏夫婦在美國勝訴的難度將比在法國高得多。
網紅、Youtuber的言論也受「新聞自由」保障嗎?
此案也引發另一個爭議:當「網紅」或「陰謀論者」稱自己的行為是「調查報導」時,他們是否應該享有與《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記者同樣的第四權保障?
「網路陰謀論」的討論與散播是否能享有與「新聞報導」同等的憲法言論自由保護?
雖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保障「新聞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但當時的制憲背景、科技社會發展下,憲法制定者當時無法想像網際網路的存在,以及社群平台隨著手機的發展深入影響每一個人的生活,成為主要資訊接收來源。
因此,憲法所保障的究竟是「新聞報導的行為」,還是「媒體記者的身分」呢?如果是後者,那又該如何判斷「誰是媒體/記者」呢?大型傳統媒體如《紐約時報》、擁有百萬訂閱數的Youtuber、經營Podcast的主持人,或是一個在社群平台上發表觀察與評論的素人……「誰」能決定「誰是媒體/記者」呢?
2025年2月,川普二次就任美國總統後,因「墨西哥灣or美國灣事件」(The Gulf of America" Dispute)(註)取消了美聯社(AP)參與「白宮隨行記者團」(Press Pool)的資格(如進入橢圓形辦公室、隨行空軍一號等);並由白宮接管了原本由「白宮記者協會」(WHCA)管理的媒體排班權,意味著只有白宮才能決定誰能進入採訪。此外,川普政府還新增了「新媒體席位」(New Media Seat),將原本屬於傳統媒體的前排座位,分配給了Podcaster、YouTuber、以及在社群平台上有聲量的KOL。自此之後,「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界線更加模糊化
只要有話語權,人人都可以是記者?
「能力越強,責任越大」(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誠如電影蜘蛛人的經典台詞所言——權利伴隨著責任;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新聞自由」的前提「新聞」需經過一定程度的驗證流程,而媒體正是扮演著「守門人」的角色,有基本的查證義務(Verification)。
根據猶他大學 S.J. Quinney 法學院(University of Utah S.J. Quinney College of Law)法學教授羅納爾.安德森.瓊斯 (RonNell Andersen Jones),以及曾當過記者、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的索尼婭.韋斯特(Sonja West)二人曾在法學期刊、主流媒體如《紐約時報》等處刊登文章,也於Podcast節目上表示:媒體擁有「新聞自由」的特權,是基於媒體作為民主基石的「特殊功能」(Press Function),法律應該給予那些「從事新聞採編流程」、替民主把關的機構「推定保護」(Presuming the Press),而不是讓所有在網路上說話的人都享有同等的高規格保護,否則《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964) 》案將因涵蓋過廣而被推翻。
索尼婭在Podcast《Amicus with Dahlia Lithwick》節目上表示:整個社會正處於一個「廉價言論」(Cheap Speech)的時代,如果不區分「新聞工作」和「隨意發文」,憲法第一修正案將無法負荷;
如果不負責任的網紅也能躲在這個(新聞自由)盾牌後,這個盾牌最終會被打破。
理論上的討論如困在象牙塔中顯得抽象,當言論自由在社會上被反覆測試時,真正的界線,往往是在最殘酷的社會案件中才被迫畫出。
不管你是誰,不能以「發表觀點」為藉口說謊造謠
2012年,康乃狄克州桑迪胡克小學發生大規模槍擊案,造成20名兒童和6名教職員喪生。但這起悲劇在極右翼網站《資訊戰》(InfoWars)的創辦人艾力克斯.瓊斯(Alex Jones)口中,卻變成了一場「政府的騙局」。他在節目中長期宣稱這起槍擊案是政府(民主黨)為了沒收槍枝而自導自演的「假行動」(False Flag)。他甚至宣稱孩子們根本沒死,還活在別的地方,那些家屬都是臨時演員「危機演員」(Crisis Actors)。
這些父母不僅承受喪子之痛,還遭到瓊斯數百萬粉絲的網路霸凌、跟蹤、死亡威脅。有些父母甚至被迫多次搬家以躲避騷擾,有些人還收到極端份子威脅,揚言要在已故孩子墳墓上尿尿。家屬們不堪其擾,分別在德州(Jones 總部所在地)和康乃狄克州(案發地)提起訴訟。
儘管瓊斯的律師試圖主張這是「政治言論」和「新聞自由」,並引用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他質疑官方說法的權利。但家屬的訴訟律師提出數據證明,當瓊斯談論桑迪胡克小學陰謀論時,他推出的營養補充品銷售額就會暴增,指控他是在靠販賣受害者的痛苦來賺錢。且,儘管提出事件相關證據,瓊斯仍選擇繼續撒謊,應符合「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標準。
最終法院仍做出判決,瓊斯慘敗;經德州與康乃狄克州陪審團的審理,判決金額分別為4900萬美元與9.65 億美元,再加上律師費和懲罰性賠償,瓊斯總共面臨15 億美元高額的賠償。當時,《滾石雜誌》報導瓊斯是「美國最大的偏執狂」,《紐約雜誌》稱他是「美國陰謀論者之首」,《CNN》更是為瓊斯冠以「美國陰謀論之王」。
這起案件不僅是一場誹謗官司,這個判決也成為法院劃定「言論自由」與「假訊息」之間界線的重要判例,進而對整個美國媒體生態造成影響——
「蓄意說謊不是觀點表達」。
面對絕對性的相反證據(事實),仍持續重複謊言,並藉此獲利。當你透過謊言來牟利(Monetization of Lies),並對他人造成實質傷害時,憲法第一修正案不會保護你。
2025年,這起案件迎來了關鍵性的終局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拒絕受理瓊斯的上訴。這意味著瓊斯必須面對高達15億美元的賠償金,且已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超越名譽的案件 當謊言披上新聞自由的外衣
對馬克宏夫婦而言,這些訴訟不只是為了澄清謠言,更是一場對失控陰謀論的制度性回應。巴黎法院的判決清楚傳達了一項訊息:
即便在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絕不是長期羞辱他人的免責護身符。
然而,這起案件真正令人不安之處,並不只在於謠言本身,而在於它們如何被包裝、放大,並最終以「新聞自由」之名獲利。在社群平台讓假訊息跨國流動、扇動群眾情緒、藉此牟利變現的時代,言論的影響力早已不再與責任成正比。
在一場場判決中,法院一次又一次回應的,其實是同一個問題:當謊言被反覆證偽,卻仍被持續散布;當內容創作者明知不實,卻以流量與商業利益為誘因選擇無視真相,民主社會是否仍應給予最高規格的言論自由保護?如果連「新聞自由」本身,都可以被用來為謊言背書,那麼新聞自由作為民主基石的正當性,是否也將因此被逐步侵蝕?
在這個「廉價言論」(Cheap Speech)大量生產的時代,真正的問題或許不是誰能說話,而是:
誰願意為自己說出口的話,承擔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