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蒙面法》正式上路 怎樣才算蒙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友站香港01文/ 鄭寶生、朱潔玲 

4號下午,香港政府以《緊急清況規例條例 》(下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並且在今天凌晨零點零分生效。究竟,為什麼香港政府要訂立該法?哪些場合禁止蒙面?相關罰則為何?香港政府又是如何回應外界的質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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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目的:為了恢復香港秩序

香港政府發言人在新聞稿中提到,從 6月9日起,香港發生超過 400起反對《逃犯條例》條訂而引起的公眾活動,當中有相當多的活動最後以暴力事件告終,激進及蒙面的示威者嚴重破壞公眾安寧,對社會造成危險。

「在 9月29日及10月1日,蒙面示威者使用的暴力極端激進,大肆對人和財產投擲汽油彈、嚴重襲擊警務人員、警車及警署,並大規模蓄意破壞港鐵車站和政府合署等。香港的整體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香港有迫切需要恢復社會的正常運作。」

發言人又表示:「禁止蒙面的行為,有迫切立法需要,以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及搜證,以及阻嚇暴力和違法行為。鑑於蒙面示威者在近期公眾活動中的違法和暴力行為日益升級,有必要及相稱地訂立《規例》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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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蒙面」?

《禁蒙面法》中規定,蒙面是指使用面罩,或者用其他可以遮掩全臉或部分臉龐的物品,例如以顏料畫上難以識別容貌的妝容,也屬違法。

在什麼情況下蒙面會觸法?

1. 經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與遊行。
2. 未經批准的集結。
3. 非法集結與暴動。

哪些人可豁免?

1. 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其個人人身安全理由,要蒙面在集會遊行現場出現者,如執勤員警。
2. 因宗教信仰要遮掩面部者。
3. 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要戴口罩等人士。

一旦違法,罰則為何?

違法者最高監禁一年、罰款 2.5萬港幣(折台幣約 9.85萬元)。

警方可隨時在公共場合要求民眾拿下面罩嗎?

可以,拒絕拿下面罩者,最高監禁六個月、罰款 1萬港幣(折台幣約 3.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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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潘朵拉的盒子

在香港政府宣布《禁蒙面法》準備上路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 4號下午召開記者會,有記者就質疑香港政府這次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不是只是想打開《緊急法》這個潘朵拉的盒子,賦予政府無上的權力,進一步禁止使用Telegram、連登網路討論區,甚至進行外匯管制。

警察為何可以蒙面?

此外,也有記者發問道,有市民覺得沒辦法辨識警員身分是一大困擾,香港政府是否會要求警員執勤時不可以蒙面?對此,港府回應道,警務人員在執勤時都有辦法辨識身分,像是頭盔上的編碼、委任證、警方的部署紀錄等,這點和蒙面的示威民眾不同。然而,香港政府這樣的說法,立刻引起反對民眾的抨擊。

詳見:香港政府記者會全文

本文授權轉載自《香港01》,原文刊於「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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