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已只好吃人
去年一月,36歲的薩爾瓦多人阿爾瓦倫加(Salvador Alvarenga)在海上漂流了將近 15個月後總算被救起,和他同船的科爾多瓦(Ezequiel Cordoba)卻因為撐不過去死在了船上。
阿爾瓦倫加表示,他不得已只好把科爾多瓦丟入大海,但現在科爾多瓦的家人懷疑阿爾瓦倫加為了活命,把科爾多瓦給吃了,他們也控告阿爾瓦倫加並要求 100萬美元(折台幣約 3,308萬元)的賠償。
家人想分一杯羹
阿爾瓦倫加的律師古卡隆(Ricardo Cucalon)表示,科爾多瓦的家人之所以會這樣要求是想分一杯羹,因為阿爾瓦倫加將他的劫後餘生記寫成了一本書《438天》(438 Days)而拿到了版稅。
古卡隆說:「很多人以為這本書讓阿爾瓦倫加變成大富翁,但他賺得其實比大家想得少很多。」《438天》在美國只賣出了 1,500本,但科爾多瓦的家人不放棄,他們要求和阿爾瓦倫加平分收入。
吃人不是第一例
阿爾瓦倫加的故事也讓各界聚焦在「吃人」這件事上。究竟,在這樣極端的情況下吃人有沒有犯法呢?
《衛報》的報導中提到,阿爾瓦倫加事件不是第一例,過去早有人在極端環境下把同伴吞下肚。舉例來說,1972年,一架飛機撞上安地斯山脈,劫後餘生的乘客靠著吃已經結凍的同伴屍體撐過 72天才獲救。
2000年,一艘船在航行時引擎故障,3名多明尼加移民在海上漂流了三個禮拜,期間就靠著吃船上脫水而死的乘客屍體過活。
沒有「食人罪」
根據諾丁漢特倫特大學資深講師沛格(Samantha Pegg)的研究,在極端情況下吃人在英國並不違法。她提到阿爾瓦倫加的故事跟歷史上一個有名的案子很像。
1884年,一艘載著四人的船在英國往澳洲的海上故障,船上幾乎沒有食物。當時船上一名 17歲的船員病得很重,於是另外兩名船員殺了他來果腹。五天後船員們獲救,他們被以謀殺罪名起訴。最後,另一名沒有殺人但有吃屍體的船員全身而退,不過殺人的兩名船員被判死刑,後來改判監禁六個月。沛格說:「這也就立下了前例,沒有必要為謀殺辯護。」
德國也一樣
沛格也提到,在連環殺手還有為了滿足性慾而吃人的案子上,判刑的罪名都是謀殺。而德國和英國一樣也沒有「食人罪」,法院在面對一名男子「自願」給IT專家邁韋斯(Armin Meiwes)殺害並食用的案子上,還是只能以「謀殺罪」定邁韋斯的罪。去年,一名德國警察以類似的原因被判有期徒刑 8.5年,罪名是「謀殺還有打擾死者和平」。無論如何,因為受害者是「自願的」,所以這名警察並沒有遭判極刑。
公開大吃扁桃腺
其他吃人的人可能要面對「違反善良風俗」或是「阻止合法埋葬」的罪名。1988年,表演藝術家吉伯森(Rick Gibson)在大街上吃人的扁桃腺,他成了「英國史上第一個在公眾前合法吃人體的食人者」,面對現在有人開始吃胎盤的風潮,吉伯森不會是最後一個吃人體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