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圖書館】當人民舉起法槌,如何衡量罪與罰?日本死刑案件中,國民法官的量刑思辨

---本文為地球圖輯隊 X時報出版合作---

2023年7月18日,全台灣第一起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在新北地方法院展開。案件主角是一名不堪長期家暴、最終向丈夫痛下殺手的婦人,由3位職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經過3天開庭,最終決定判處婦人7年2個月有期徒刑。

在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前,許多人都曾對這項制度提出質疑:一般民眾判決時真的能公正、理性,不被情感影響嗎?民眾可以理解複雜的法律程序嗎?國民法官知道如何衡量罪犯應得的處罰嗎?

面對人神共憤的罪犯,民眾在網路上,經常動輒高喊必須重判、唯一死刑;但是在法院上,須被考量的除了憤怒,還須考量過往案例、比例原則等。且在國民法官審判的過程中,仍有職業法官參與把關,如果被告對結果不滿,也可以上訴二審、三審,交由專業法官再次判斷。

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主要是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日版的國民法官自2009年正式上路,至今已經實行14年,期間也曾出現國民法官的判決和職業法官不同,最終在三審推翻先前判決的案例。

《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一書中,作者舉出日本的代表案件「寢屋川市虐童事件」,說明當人民做出的判決,大幅超過檢察官要求的刑期時,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如何互相討論、衡量刑責,職業法官最終又是如何裁決,確保量刑公平。

本文摘自由林裕順、黃鼎軒、張家維、王鈞世合著的《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以下為本書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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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7日,大阪府寢屋川市寒冷的冬夜凌晨,許多孩子於父母的呵護下進入溫暖的被窩共眠。

然而,一對年輕夫婦A、B彼此認可、共謀的情況下,竟對其生養1歲8個月的三女C施以暴行。其中,A徒手用力毆打C的臉頰、頭等部位並將其頭部強壓至地板,造成C急性硬膜下血腫並引發腦腫脹,雖C有被送到附近的醫院治療,但仍於同年3月7日宣告不治身亡。

不久之後,負責本案的大阪府地方檢察署便以傷害致死罪起訴A、B夫婦兩人。另經後續審理程序,參酌先前類似案件曾經判處的刑期,考量該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本案各項情節等等,乃向法院從重求處被告10年的有期徒刑。

然而,裁判員參與本件案例審判評議,宣告比檢察官求刑嚴厲1.5倍之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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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日本國民法官:應該判重一點!

本件經裁判員參與進行審理、證據調查、評議討論後,認為量刑上應嚴懲被告的考量事項:

以「犯罪情狀」來看——父母對孩子做了什麼?

有關本件「犯罪情狀」,被告A、B為人父母卻下手虐待親生女C致死罪責任重大,且施以毆打、摔地板等傷害手段極具危險、實屬惡質,並剝奪兒童寶貴生命犯罪結果嚴重。另外,考量平常A、B兩人疏於養護、照顧,並習慣性毫無緣由施加虐待行為。本次,A出手虐待小孩時B未能制止相關惡行,因此A、B兩人須承擔同等的罪責。

以「一般情狀」來看——父母平常怎麼對待孩子?

另以本件「一般情狀」來看,被告A、B為人父母但生活態度墮落、不堪,未能營造適合子女成長的環境。另於審判過程,未見A、B嚴肅看待過錯或有所醒悟、反省,更把虐待致死的罪責推託給僅為3歲的次女D身上,實有嚴加懲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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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本件裁判員認為被告應各科予15年有期徒刑之理由:

沒有充分考慮被告平時的行為

檢察官求刑10年有期徒刑並未充分考量犯罪的背景因素,乃被告為人父母,但長期間疏於照料、撫養子女等兒童虐待之惡質性。更甚者,A、B還將本次犯罪責任推卸給年僅3歲的次女,對此毫不負責任的犯後態度檢察官也未適當評價。

可以參考量刑的案例有限

法院提供法官及裁判員參考的「量刑檢索系統」,其同類型犯罪案件數登錄尚屬有限,難以全面審酌與本案相關的量刑事由,以致不僅無法驗證先前相關案例量刑的妥當性,同時與本件案例相互比較、對照亦有困難。

社會對兒童權益訴求提高

有鑑於近來防止兒童受虐的相關法律多所修正,社會大眾要求尊重兒童生命等權益訴求高漲,對於類似本件虐童案件之重大犯罪,若未能相較以往加重刑罰處預或難適切回應當前修法動態、社會情勢。因此,就A、B兩人共同犯下的傷害致死罪,科以接近法定刑上限有期徒刑15年之處罰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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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高等法院:沒有理由改變一審判決

A、B及其律師不服一審15年徒刑判決因而提起上訴,由3名職業法官組成的大阪高等法院,則駁回其量刑不當的救濟訴求,並且補充說明如下理由:

一審判決對於「犯罪情狀」、「一般情狀」的量刑判斷並無錯誤。因為一審已就被告各處15年徒刑,於其判決理由具體說明:

檢察官就被告求刑10年徒刑,並未充分考量兒童虐待的惡質性,及被告推諉責任、不知反省的犯後態度。

再者,第一審亦就同種類型量刑行情有所說明,認為量刑資料檢索系統僅是迄今判決結果的統計累積,無論如何僅可作評議量刑判斷之參考,於法律規範、事實運用上並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拘束力,故第一審量刑縱如上訴理由指摘對照量刑檢索系統之同類犯罪的刑罰高出許多,也很難就此認為相關判決結果即有不當。

同時,被告兩人雖各處以15年的有期徒刑,仍在法定刑3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內,自屬一審合議庭量刑判斷、自由裁處的範圍內,難以率然認為其刑期過重有所不當。因此,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15年徒刑的判決。

A、B兩位被告仍然不服本項判決,進而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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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最高法院:不能因社會情勢,違背審判正義

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或可肯定二審法院就一審犯罪情狀、一般情狀的判斷,相關判決理由說明乍看之下或有其道理,但就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超出歷來實務量刑行情,對於被告2人各處15年有期徒刑,就評議客觀性、公平性來看認為難以認同,同時提出以下幾點說明強調:

  1. 量刑行情確保評議公平

  2. 量刑行情深化討論內涵

  3. 量刑行情是處罰輕重的量尺

  4. 社會情勢並非量刑考量

  5. 評議量刑與法官職責

最終,最高法院認應撤銷二審判決,改判A實施虐待行為10年有期徒刑;另外,B未著手虐待,但其放任不管的行徑,則應處8年有期徒刑。

如果你是國民法官,怎麼做出「公正」判決?

讀者讀完本篇後,或許會覺得A、B十分可惡,認為應該仍要以最重的刑罰嚴懲;或者認為A、B雖然可惡但也要考量到其他因素,而不能徒以重刑處罰他們。

亦即,對於犯罪究竟要以多重的懲罰進行處罰,才能稱得上是公正的呢?同時,這些問題都直指一個核心:

人對於惡的厭惡會引發想要處罰惡人的正義感,但是要怎麼樣處罰會因為不同人內心的主觀想法而大有不同。

然而,要如何將這份正義感融入需考量客觀性、公正性的司法審判中呢?而人民到法庭上審判時,要怎麼判斷自己認為的刑罰是比較趨向公正的呢?

日本為能確保量刑判斷客觀、合理,以及維護判決評議的程序正義,參與人民參審的職業法官於量刑討論過程應進行以下的程序步驟:

  1. 以該當犯罪為基礎參考「量刑檢索系統」,提示足供參考同類犯罪的量刑行情;

  2. 就該當犯罪類型說明量刑因子、區間及其原因理由;

  3. 確認量刑評議基礎共識,對照檢辯量刑意見用作評議討論的提綱素材;

  4. 若有別於歷來量刑行情之意見,具體指出論據說理及判斷形成過程。

換言之,人民參審判決評議過程,量刑系統作為評議討論的「出發點」,確認該當案件於量刑行情「定位點」,避免人民參審量刑評議暴走、僵化,並得維護刑罰公平。

再者,參審法官與民眾基於量刑行情的共同理解,方得就事論事、實質討論、形成共識,確保評議量刑過程「有溫度」的理性對話。

日本現行第一審判決有關量刑理由的說明,或多記載檢索條件、檢索結果等量刑系統運用過程狀況,或者敘明「嚴重」、「稍重」、「稍輕」、「輕微」量刑檢索結果評價定位,強調犯罪情狀之量刑主軸、避免一般情狀過度評價,凸顯各該個案判決評議量刑的正當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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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由林裕順、黃鼎軒、張家維、王鈞世合著的《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繁體中文版由時報出版。欲購買的小隊員歡迎透過以下連結前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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