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圖書館】「我只是想分手而已」108起南韓親密殺人案後,國家應該如何保護被害人?

——本文為地球圖輯隊 X時報出版合作——

「2018年6月17日,46歲女性的生命畫下了句點。因小事而啟口角的男人毆打了女人,用腳踩女人的腹部。女人因十二指腸破裂而入院,在醫院走向生命的盡頭。男人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假如女人還在世,今年是49歲。

2018年9月28日,52歲女性的生命畫下了句點。女人打算和交往超過6年的男人分手。男人說要談談,把女人叫到自己家中,而他手上拿著刀。男人被判18年有期徒刑。假如女人還在世,今年是55歲。」

無論在南韓台灣女性只是向交往中的另一半提出分手,結果卻慘遭殺害的案例不勝枚舉。兩位韓國媒體「OhMyNews」的記者李周娟、李禎環,搜尋南韓2016至2018年間的判決資料後,找出了108篇「雙方未以法定婚姻狀態交往而後殺人事件」的判決書。冰冷的法律文字底下,隱藏著108名女性的恐懼、無助,以及永遠逝去的生命。

兩名記者整理108個案件,找來專家、學者仔細分析,最終決定以「親密殺人」一詞,為這些被害女性的遭遇命名。這些親密殺人案件,多數並非突發的悲劇,受害女性往往長期承受來自男友的毆打與暴力。且案件多半發生於雙方家中、車內等私密場所,由於幾乎沒有目擊者,且被害人已然身亡,法官、檢察官經常難以判斷實際情況,使得判刑嚴重程度不一。

除了將親密殺人的嚴重性公諸於世,兩名.記者也進一步思考,如何從法律層面減少這種悲劇;如果希望加重加害人得到的處罰,又該怎麼做?於是,他們針對從判決書中發現,對於親密殺人案件判決的疑慮,向一位現任的部長法官提出徵詢,包括殺人者為何能獲得緩刑、如何提高量刑標準、如何避免輕判加害人等。

部長法官的回信中,仔細解釋了現有法律的限制與運作邏輯,提出哪些部份可能修改,哪些部分則是「現實面執行的可能性很低」。最重要的是,無論是作者、法官都認同,真正該做的不是在悲劇發生後哀悼受害者,或思考如何懲罰加害者;而是在這些女性送命前,真正保護、拯救他們。而這項任務,國家也有必要插手介入。

本文摘自李周娟、李禎環著作《我只是想分手而已:親密殺人,被深愛的男人殺死的女人們》,以下為本書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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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殺了人,還能獲得緩刑?

○ 問題:

在108個案例中,有兩件獲得緩刑。一是情侶因小事起口角,最後被告將雨傘丟向女友,導致對方死亡的案件。一審以傷害致死罪判了4年,二審則是支付了2億和解金後改判3年有期徒刑、4年緩刑;另一個案件則是被告懷疑女友向其他男人示好而殺害女友,一審判6年,二審支付了1億5千萬元和解金,改判3年有期徒刑、5年緩刑。都殺了人了,為何還能獲得緩刑?

● 現任部長法官(匿名):

兩位似乎很難諒解,明明有人死亡,為什麼還能緩刑。但非故意殺人的過失犯,判緩刑不在少數。

傷害致死屬於故意與過失的結合犯,儘管傷害人的行為屬於故意,致死的結果卻非有意。若是向被害方給予相當的補償損失,賠罪請求原諒,獲得緩刑的情況是比較多的。理由在於法院將被告看成殺害的過失犯而非故意犯,認定其犯罪行為是突發事件所致。

要是檢察官一開始就以殺人罪起訴,實際量刑時就可能較難獲得緩刑。不過在此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傷害致死,至於殺人的部分則是無罪,因為殺人是屬於故意犯,必須證明其有故意殺人之意圖,這並不容易,所以檢察官也會以傷害致死罪起訴。

在傷害致死犯罪中,若是施暴程度嚴重或使用兇器者,可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起訴,但未達其程度者,大致都會以傷害致死罪起訴。在兩位舉的案例中,似乎是因為難以看作間接故意,才只以傷害致死罪起訴。

當然,當暴力成為某人死亡的原因時,一定會對這種量刑是否恰當提出疑問。所以在達成和解與否之外,仍會依據法院而判實刑。我自己就有過在被告以傷害致死罪被起訴,但雙方達成和解,遺族也要求從輕發落的情況下,仍宣判實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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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殺人,可以判更重嗎?

○ 問題:

具體來說,根據現行殺人與暴力量刑標準的「量刑因素」定義,被害人因受到身體、精神障礙或年齡等因素影響而無反抗能力,且被告事前已知或可知的情況,被害人便定義為無反抗能力。我們認為,親密關係或夫妻關係中的被害人同樣符合此定義。

當交往男性知道自己住哪、在哪工作、和誰關係親密等,被害人要擺脫對方相當困難。108個案件中有76件(約七成)發生於被害人的住家、住家附近或車內。如此多女性在自己深信最安全的地方遭到殺害,顯示她們對對方的犯罪行為毫無招架能力,因此我們認為,親密關係或夫妻關係內的被害人也應該納入「面對犯罪行為無反抗能力的被害人」。

● 現任部長法官:

殺人罪的相關量刑標準,根據動機分成5種(參酌、普通、指責、結合重大犯罪、極度藐視生命),同時再依各動機分成減刑、基本、加重來裁定刑種和量刑。也會根據行為與行為人,裁定各特別量刑因素與一般量刑因素,將其視為減刑或加重因素。

如兩位所說,「無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的定義為「犯案當時,被害人因身體、精神障礙或年齡等因素影響而無反抗能力,且被告事前已知或知情的情況」。

大部分親密殺人均屬第二類普通動機殺人。根據基本量刑標準,很難將親密殺人被害人視為無反抗能力。因此兩位的主旨,應該是放在要求擴大特別量刑因素的加重要素,也就是擴大「無反抗能力的被害人」概念,使法院在處理親密暴力和親密殺人案件時能給予嚴懲。

個人的交往、家人或朋友關係,會因為暴露資訊、容易接近的特性,更易於暴露於暴力的狀態。此外,基於外界看待私人關係的習慣,容易有公權力無法輕易觸及的部分。這個狀態本身成了遮掩暴力的面紗,導致公權力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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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法官:調整量刑標準難在哪?

親密殺人的被害人無反抗能力這點無庸置疑,然而只基於這樣的理由,將「無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納入量刑標準的特別加重因素,多少會令人質疑。

▉ 原因一:使類型區分失去意義

首先就邏輯來看,量刑標準體系是有問題的。大部分殺人罪均屬第二類的普通動機殺人,也就是說,殺人罪大部分發生於親密關係、家人或朋友之間。可是,假如將此納入特別量刑因素的加重因素,基本類型與加重類型的區分就會失去意義。

▉ 原因二:其他犯罪的量刑標準也要跟著改

第二則是涉及量刑標準整體的問題。無反抗能力的被害人這個量刑因素並不只侷限於殺人罪,其他犯罪行為的量刑標準也需要全面調整,否則就必須說明,何以唯有殺人罪需要另外界定「無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目前對此仍缺乏合理的論據。

拿性犯罪來舉例,多數性犯罪為認識的人所為,以陌生女性為目標的案例為少數,因此無法將交往關係視為特別加重因素。

▉ 原因三:無法只針對女性調整標準

第三,萬一是女性將親密關係中的男性殺害,就不需要視為特別加重因素。只因被害人幾乎是女性,就將相同的量刑因素(交往狀態)視為加重因素,這樣的結論有點奇怪。

當然,要為女性被害人提供比現在更強大的保護,使其遠離親密殺人或暴力的目標是沒錯。但為了保護女性,就將女性界定為比男性更居於劣勢的弱者是否恰當,也讓人產生疑問。

幼童或身障人士的自我防衛能力明顯低落,可視為需要特別保護。但若把目的放在為了保護女性,避免其成為被害人,也要給予被告嚴懲,會導致量刑標準的概念混淆,像是將被害人區分性別化,是無法說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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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法官:調整分類才是關鍵

因此,將親密關係與無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特徵綁在一起並不恰當,也不切實際。依我的看法,殺人類型的「分類」才是問題的關鍵。

第二類的普通動機殺人,與第三類的指責動機殺人(報復殺人、金錢/不倫/組織利益為目的之殺人、其他犯罪行為與防止犯罪事跡敗露為目的之殺人、隨機殺人、其他)之間,扣除隨機殺人,能看出有明確的區分嗎?依我所見,根據具體事件,第二類可能更糟。

因此我認為,要不就是將第二類的親密殺人類型分得更清楚,並納入第三類,不然就是將目前的第二類和第三類合併,以現有第三類的量刑給予處罰,可能更適當。而我更傾向於將第二類和第三類合併。

綜合我的見解如下:

我們該做的,不是將不幸且柔弱的女性視為無反抗能力的弱者,追求在相同分類內特別加重處罰;而是從一開始,就不該將親密殺人與金錢關係、口角、肢體衝突等殺人類型綁在一起,應該根據案件不同,歸類為重大類型。

之所以這麼認為,是因為這是一種利用信賴關係的犯罪,在交往關係中會持續經歷極端的痛苦,且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造成莫大痛苦。或者也可以維持目前分類,但將「利用親密關係與信賴關係、持續行使暴力」額外納入加重因素。

如何保護「不得不和解」的受害者?

○ 問題:

量刑委員會在制定數位性犯罪量刑標準時,將兒童.青少年表示「不願處罰」降為一般減刑因子。站在對犯罪行為毫無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立場上,自然會擔心加害人心生報復。因經濟共享而不得不選擇不願處罰的情況也不在少數。我們認為必須反映出這種關係的特殊性,把被害人表示不願處罰降為一般減刑因子,並減少加害人得以減刑的情況。

● 現任部長法官:

若只談親密「殺人」,與當事人本人的和解不可能存在,因為和解是與遺族進行的。如果擴大到親密「暴力」的範圍,被害人本人也可能表示不願處罰,這很難拿來與數位性犯罪被害人的兒童、青少年相提並論。

性犯罪中的兒童青少年被害人大部分是未成年者,身為監護人的父母多半都有問題,且被害人較易受監護人影響,才降低了和解的價值,盡可能避免法官做出減刑判決,給予加害人嚴懲。

就親密殺人或親密暴力來說,畢竟是成人,所以會視為具有更多自由意志。只不過在親密暴力的情況下,假如兩人持續同居,和解的意思就很可能會遭到扭曲。

我在想,是否不應將和解的價值一概降為一般減刑因子,而是該由法官具體考慮和解的真正意向、實質賠償、真誠的反省及謝罪、再犯的可能性等,再來判斷不願處罰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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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法官:除了正義,被害人的真正需求不容疏忽

關於親密殺人,如果抱持盡可能保護被害人及必須嚴懲被告的問題意識,無論如何似乎都必須提高法律或量刑標準,並以白紙黑字反映之。只不過這個方向是否必然與被害人或遺族想要的方向一致,是現場實務上最傷腦筋的問題。

如果降低和解的量刑價值,金錢補償很可能化為泡影。被害人多半是經濟困窘之人,不少被告也是。假如期待「和解就能減刑」,就會想盡辦法把錢生出來去和解,但如果就算和解也會判重刑,就會放棄和解了吧。

重大犯罪事件的被害人在國家無法提供相當補償的情況下,怎麼做最好,是很棘手的問題。

儘管嚴懲加害人追求正義很重要,探討什麼才是真正為被害人著想亦不容疏忽,因此國家應時時討論保護重大犯罪事件被害人的政策。

從某種角度來看,無法防止重大犯罪發生的國家也應負起部分責任,國家不僅應對個人定罪,賠償的義務也應該交給個人負責。

焦點應轉向「事前防止」

○ 問題:

最少十天就有一名女性因交往對象而死,這就是目前的現實。所以我們才一直呼籲,應盡早將這些反映於殺人事件量刑標準。

● 現任部長法官:

我同意。我認為目前親密殺人、親密暴力相關的量刑標準有必要修訂,只是親密殺人、親密暴力不像數位性犯罪是全新領域,從量刑標準解決會有所限制。

先前說過,從量刑標準大幅提高刑罰有難度,乾脆立法解決較為妥當,但這似乎也同樣有侷限性。問題就在於親密殺人、親密暴力是否能與其他類型的殺人或暴力徹底區分。

意即,立法要將焦點放在事前防止上,因為要特別將此類型犯罪挑出來並大幅提高刑罰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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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法官的性別敏感度、暴力感受性、親密關係犯罪感受性、量刑感覺才是最大問題。在親密殺人判決中,描述被告有利的情況確實難以接受。被害人的不道德行為,不該成為對被告有利的情況,難道被害人品行不佳就該死嗎?這不過是犯罪的強大動機罷了。這是典型的對加害人情感移入的判決。

像這種以男性為中心、從父權觀點作出的判決不勝枚舉。等於是在怪罪被害人並替加害人減刑。不只性犯罪,其他與女性相關的犯罪中,經常對被害人抱持刻板印象。加害人只是平凡的上班族、學生、人際關係良好的男性,卻因為跟奇怪的女性交往,才會不幸地犯下殺人罪,這樣的敘事實在太多了。

犯罪動機和量刑不能混為一談。無論是殺害女性或男性,殺的是好人還是壞人,只要殺人,就該同樣受到譴責。不能因為被害人的倫理道德,導致刑罰上出現差異。

部長法官:「突發性」的親密殺人不應成為減刑原因

親密殺人中經常被列為有利量刑因素的「突發犯罪」也需要討論。有縝密殺人計畫者並不常見,大多是突發的。計畫殺人應列為加重因素,但突發殺人不該成為減刑因素。

親密殺人事件的突發性與一般殺人不同。突發殺人指的是像同事喝了酒,暴怒下突然持刀刺殺他人。親密殺人卻是經過長期暴力、威脅與衝突的累積,最後才瞬間爆發的犯罪行為,根本不是單純的突發犯罪。

也就是說,無論是否事先有準備犯罪工具,還是真的一時激憤,都不太會是事前縝密計畫的,要針對親密殺人議題談論突發性,是很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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