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海盜人權 法國須付賠償金35萬

人生而平等,基本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就算是挾持人質的海盜也不例外,日前國際法庭就裁決法國因為延遲了海盜受審的程序,必須付給每位海盜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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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盜可求償35萬台幣
BBC 4號報導,歐洲人權法院表示,法國政府逮捕海盜後卻延遲送審,讓這些海盜多被拘留了48小時,他們認為法國方面必須賠償海盜數千歐元。
 
2008年時,攻擊法國船隻的索馬利亞海盜遭捕,但因為法國當時沒有立即將他們進行司法判決,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這有違索馬利亞海盜的權利,故法國政府必須給海盜賠償金。
 
根據報導,若判決成立,那麼9名海盜其中一人可以得到9,000歐元(折台幣約35萬元),其他人也可以得到總計7,000歐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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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馬利亞一帶常傳出海盜肆虐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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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印度洋靠近索馬利亞海岸一帶,常常可以見到海盜幫派肆虐,不過自從國際社會加強該區的海巡任務後,海盜的蹤跡也減少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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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中是2008年遭到海盜挾持的法籍遊艇

法國人遭挾持
這次成為焦點的海盜,他們在2008年時攻擊一艘飄著法國旗幟的遊艇,也把船上的法籍乘客抓為人質,被害人親友當時付出210萬以及200萬美金的贖金後救回人質,接著,法軍也出動2次逮捕任務,最後成功地在索馬利亞海岸一帶逮捕到綁架犯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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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時,索馬利亞外海仍可以見到海軍正在追擊海盜的場景

海盜可請求賠償
當時,逮捕到海盜的法軍將2個海盜集團分別拘留了4天和6天又16小時,但根據《歐洲人權公約》,這些海盜抵達法國時被額外拘留了48小時,這有違海盜們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權益。

根據公約中第5條,「在人民受到逮捕或任何控訴時,有以其所能了解的語文立即告知被捕理由及被控罪名的權利。並有權利在合理的時間內透過快速的司法程序決定其被拘留或逮捕的合法性,並應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或在審判前釋放。另外,就違反本條規定而受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都應有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歐洲人權法院表示,當海盜們從索馬利亞海岸送往法國期間,法國法院應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起訴書,而不是讓海盜們又額外再等上48小時才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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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從海盜手中被贖回的人質和家人相擁而泣

小補充:歐洲人權法院
根據維基百科,歐洲人權法院(英語: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簡稱ECtHR)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並不隸屬於歐洲聯盟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
 
歐洲人權法院是基於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ECHR)」而於1959年創設的法院,1998年取代歐洲人權委員會並整合舊法院機制成為一個擁有全職法官的永久性常設法院。「歐洲人權公約(ECHR)」的任何締約國若有危害人權的情況發生,其他國家或個人都可以將該國提付歐洲人權法院進行裁決。
 


編註:對原文報導有興趣的朋友,請參考 “Court tells France to pay damages to Somali pi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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