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蝠魟,我們想說的是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 滔滔 Ocean says 文/cot & Crystal---
1月12日屏東定置漁場捕到的蝠魟,讓很多人很氣憤,說為何台灣沒有把牠列在保育類呢?這是華盛頓公約裡的物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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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食中的鬼蝠魟 。


在生氣地想著為什麼台灣沒有把蝠魟列入保育名單前,可以先從下面幾點來想想。

國際公約若會員國內部不配合也沒轍
首先,也許應該先談談公約簽署是怎麼一回事—即使是聯合國會員國,在大多數國家內,任何公約的簽署都需要經過國會同意,並且制定相關施行法,這個過程稱為國際公約內國法化。

但這些簽署事實上只是一種道德義務,如果國會不同意、或簽署後沒有內國法化,或內國法化後沒有徹底執行,聯合國很難對其國內事務有約束力—例如:正因為聯合國保育遷徙性物種公約 (Convention on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又稱波昂公約) 要求對鯊魚與海龜進行國內管制,日本並沒有簽署這項公約。

公約「沒有禁止貿易」
而華盛頓公約,算是公約中稍微有約束力一點點的,因為如果會員國沒有遵守規定,其他會員國可以發起貿易抵制,禁止不乖的國家繼續出口某個特定物種。但是,說到台灣的蝠魟,有幾個問題:

1. 蝠魟是在華盛頓公約的附錄二中。這個意思是,國際承認貿易可能會造成蝠魟一定程度的保育危機,但對蝠魟(附錄二物種)的保育目標是確保「永續利用」,而非「禁止貿易」。

2. 華盛頓公約只能規範國際間的貿易行為,也就是說,就算一個物種被列在附錄一(禁止國際貿易),也管不到國內的捕捉和貿易。

3. 台灣並不是華盛頓公約的會員國。(但是純粹是因為政治因素無法加入,並不是台灣不認同華盛頓公約的精神,相反的,我們的很多相關法律與政府行政都自主遵守華盛頓公約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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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當地的漁市在近日出現保育類動物蝠魟在網路上引發保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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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拍下正在濾食的蝠魟(Giant Manta)。


欸?所以我們就不用保護蝠魟了?

並不是這樣的。回到我們前面說過的,國際公約是一種「道德義務」,也就是說,公約簽署象徵的是簽署國認知到了問題、並願意與其他國家攜手合作來面對、解決問題。

所以,如果我們認同華盛頓公約、認同蝠魟應該被保育,該做的事情應該是:確實調查蝠魟在台灣周邊海域的生長情形、漁業如何影響他們的生存、如何制訂規範與輔導漁民有限度的利用這樣的自然資源。

換句話說,對於像蝠魟這樣的非標的魚種,在主管機關海洋保育署成立以前,我們應該督促的對象是主管水生生物資源的漁業署,以及負責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林務局。

問題在法律執行和大眾教育
以台灣有簽署與施行的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來說,在這麼多年的實務執行中,對其法律位階與效力、適用機關和拘束範圍依舊爭論不休,就可以看出真正的最後一哩,一向都是在各國國內的行政實務上啊!整個施行過程,更是有賴公民社會的監督。

回到海洋生物保育,則還是那句老話—透過累積資料、了解物種,才能檢討管理方式或評估是否需要保育,從根本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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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因為蝠魟的外表,往往會將牠與可怕的印象牽連在一塊。圖為 1956年畫家Mort Künstler所繪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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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海中優游的蝠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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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01:本文於 2016/1/14取得海洋知識社群滔滔 Ocean says同意刊載,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編註02:地球圖輯隊精選評論文章,希望能幫助網友從多面向思考。本文意見為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原作者cot為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漁業中心博士生,Crystal為台灣大學海洋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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滔滔 Ocean s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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