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很久 卻還是不被瞭解的放棄急救
DNR(Do not resuscitate),中文為「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意指病患在臨終或醫師宣判為不可逆疾病時不施與急救。台灣也在 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進行相關規範,但對許多人來說,DNR仍是非常陌生的事情。
用影像傳達末期病人的苦
一名在加護病房工作數年的護理師林佳嬡因為看到家屬對DNR的不瞭解,選擇讓末期病人經歷急救過程,進而讓病人身軀支離破碎的樣子感到十分不捨。
因此,本身喜愛攝影的她決定把影像及醫療結合,用圖像的方式傳達出被急救病人的無聲痛苦,希望家屬能願意讓末期病人回歸自然死亡,別再用人為的醫療方式延長生命。
讓末期病人善終
所謂的「安寧緩和醫療」是指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痛苦,並給他們具有緩解性或支持性的醫療照護,藉此改善他們的生命品質,對末期病人來說,就是能夠善終。
預先寫意願書 安排人生盡頭
自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通過後,只要年滿 20歲的人找到兩位具有行為能力的見證人,就能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一旦簽署後,除非當事人或委任人申請撤銷,否則該意願書就會永久有效。
如果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則由一位關係最近的親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或〈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也可以。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是核心概念
當病人走向生命終點,而不再對他們施行心肺復甦術,也是「安寧緩和醫療」的核心概念,這也回到文章一開始所提及的「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具體來說,DNR就是在罹患嚴重傷病的病患在自己或家屬同意後,經由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經是不可避免,就會不採用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簽同意書不等於放棄急救
必須要注意的是,簽下同意書並不代表被送到醫院就不會被救了,所謂「經由醫師診斷」必須要由兩位醫生判定患者真的是處在末期才會生效。
親屬需要放手
然而,縱使當事人已經簽署同意書,當病人陷入意識不清,無法清楚表達自身立場時,就會需要交由親屬來做出重大的醫療決策。如果親屬執意要急救,就會讓醫護人員陷入情理上的兩難,因此生前與親屬的溝通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當事人其實也可以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來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編註:對林佳嬡的作品與安寧緩和醫療議題有興趣的朋友,請參考Free To Fly、flickr,圖片在 2017/04/06取得林佳嬡的同意刊載,未經同意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