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勞動部並不將職場心理壓力視為病因,直到 2016 年才公布了工作壓力導致創傷後症候群、腦心血管疾病和精神疾病的參考指引,正式認定工作壓力所造成的精神傷害也屬於職業病。能有這樣的進展,除了許多醫師、學者和社運團體的努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在 2007 年到 2016 年發生陳巧蓮、張倍逢和陳怡君 3 起歷史性的職災案件。
陳巧蓮因為職場壓力導致憂鬱症,經過漫長的官司在 2016 年被高等法院裁定為職災,也是首次精神疾病被裁定為職災。
台塑監工張倍逢在 2011 年於廠區跳樓自殺,遺書中表示因主管要求放水,但他不願配合又怕遭報復,只好以死明志,隔年被勞委會認定為職災。
護士陳怡君在家燒炭自殺,醫師判斷是職場適應不良和憂鬱症導致自殺,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為職災。這 3 起案件讓精神疾病以及精神壓力所導致的自殺可以被認定為職災,也使政府與社會對此更加重視,但其實實務上往往很難認定成功。
要判定精神疾病為職災的最大問題在於,無法很精準地測量和找出原因。精神疾病的確是病,但沒有確切的判斷指標來衡量多嚴重才算是病了。每個人能承受的壓力程度不同,要到什麼程度才能算是工作壓力過大導致職業傷害也是一個難題。現代人除了工作之外,私領域也承受許多壓力,甚至還有科學難以解釋的壓力來源。雖然職場造成過度壓力的案例的確存在,但有時很難區分精神疾病的壓力來源是否就是工作,抑或是其他的壓力來源。
工作心理壓力只能透過自述和問卷來判斷,不可避免的一定是主觀看法,很難有客觀的評估標準。心理壓力也不同於其他職業傷害,受壓者和施壓者會雙向影響。主管帶給員工壓力,但員工相對也會給主管壓力,有些主管聽說員工去申請憂鬱症的職災認定,還會大呼「你憂鬱症?我才被你搞到憂鬱症!」
黃百粲醫師表示,通常要有不當的降職、減薪、解雇或退休,或是遭受嚴重的惡意刁難、欺侮或暴力相向,才會被認定為精神疾病的職災。
他坦言在實務上,其實很難界定到底怎樣才算嚴重,而且常常會有勞資雙方說法完全相反的羅生門,讓舉證更加困難。有時即使能夠認定是工作造成的心理壓力,也因為無法斷定壓力的責任歸屬,法院只好判為職災但雇主無過失責任。
現在的職業安全衛生體系源自於工業時代,將化學品暴露毒害做為典型的職業災害防治的對象。這樣的一套體系自然無法適用於現代職場心理壓力的判定,更別說要設法預防。原有的職安體系只須關注特定具暴露於危險物質潛在風險的職業,如今心理壓力在各行各行無所不在,難以有效控管。
現代管理不斷的追求精實生產,以更低的成本和人力生產更多產品,導致員工壓力增加,而罹患精神疾病甚至自殺。陳信行教授指出自殺或精神病發的人通常是工作最認真的員工,悲劇的發生往往是因為員工想把事情做好,但主管只想趕進度放水矇過去,陳巧蓮和張倍逢兩起案件都是如此。
除了日漸增加的職場壓力和實務上難有客觀標準的難題之外,越來越多的非典型雇用也是一大挑戰。短期約聘和人力派遣的勞工需要不斷更換工作環境和雇主,即使遭受了工作壓力甚至造成精神職災,也不知道該找誰究責,成為現行體制下無法被保障的孤兒。
目前台灣法律對職業病的想像過於狹隘,往往要等到重大傷病甚至死亡才認定職災,但其實這些心理壓力是慢慢累積的。或許可以參考部分歐洲國家的做法,在感受到心理壓力時憑醫生證明進行短期的休假,恢復身心狀態。以這樣的方式來預防職場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會比不可挽回時才申請認定職災,更能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