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症也是職業災害!精神疾病成現代職場新難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友站科技新報文/ 黃彥鈞 

過去職業傷害通常指的是各種身體上的疾病,但現代人工作壓力越來越大,精神疾病也漸漸成為普遍的職業傷害。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舉辦了「工作讓你不開心嗎?」講座,請來了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信行和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職業醫學科主任黃百粲,來談工作所造成的壓力和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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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勞動部並不將職場心理壓力視為病因,直到 2016 年才公布了工作壓力導致創傷後症候群、腦心血管疾病和精神疾病的參考指引,正式認定工作壓力所造成的精神傷害也屬於職業病。能有這樣的進展,除了許多醫師、學者和社運團體的努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在 2007 年到 2016 年發生陳巧蓮、張倍逢和陳怡君 3 起歷史性的職災案件。

陳巧蓮因為職場壓力導致憂鬱症,經過漫長的官司在 2016 年被高等法院裁定為職災,也是首次精神疾病被裁定為職災。

台塑監工張倍逢在 2011 年於廠區跳樓自殺,遺書中表示因主管要求放水,但他不願配合又怕遭報復,只好以死明志,隔年被勞委會認定為職災。

護士陳怡君在家燒炭自殺,醫師判斷是職場適應不良和憂鬱症導致自殺,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為職災。這 3 起案件讓精神疾病以及精神壓力所導致的自殺可以被認定為職災,也使政府與社會對此更加重視,但其實實務上往往很難認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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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定精神疾病為職災的最大問題在於,無法很精準地測量和找出原因。精神疾病的確是病,但沒有確切的判斷指標來衡量多嚴重才算是病了。每個人能承受的壓力程度不同,要到什麼程度才能算是工作壓力過大導致職業傷害也是一個難題。現代人除了工作之外,私領域也承受許多壓力,甚至還有科學難以解釋的壓力來源。雖然職場造成過度壓力的案例的確存在,但有時很難區分精神疾病的壓力來源是否就是工作,抑或是其他的壓力來源。

工作心理壓力只能透過自述和問卷來判斷,不可避免的一定是主觀看法,很難有客觀的評估標準。心理壓力也不同於其他職業傷害,受壓者和施壓者會雙向影響。主管帶給員工壓力,但員工相對也會給主管壓力,有些主管聽說員工去申請憂鬱症的職災認定,還會大呼「你憂鬱症?我才被你搞到憂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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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粲醫師表示,通常要有不當的降職、減薪、解雇或退休,或是遭受嚴重的惡意刁難、欺侮或暴力相向,才會被認定為精神疾病的職災。

他坦言在實務上,其實很難界定到底怎樣才算嚴重,而且常常會有勞資雙方說法完全相反的羅生門,讓舉證更加困難。有時即使能夠認定是工作造成的心理壓力,也因為無法斷定壓力的責任歸屬,法院只好判為職災但雇主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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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職業安全衛生體系源自於工業時代,將化學品暴露毒害做為典型的職業災害防治的對象。這樣的一套體系自然無法適用於現代職場心理壓力的判定,更別說要設法預防。原有的職安體系只須關注特定具暴露於危險物質潛在風險的職業,如今心理壓力在各行各行無所不在,難以有效控管。

現代管理不斷的追求精實生產,以更低的成本和人力生產更多產品,導致員工壓力增加,而罹患精神疾病甚至自殺。陳信行教授指出自殺或精神病發的人通常是工作最認真的員工,悲劇的發生往往是因為員工想把事情做好,但主管只想趕進度放水矇過去,陳巧蓮和張倍逢兩起案件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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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日漸增加的職場壓力和實務上難有客觀標準的難題之外,越來越多的非典型雇用也是一大挑戰。短期約聘和人力派遣的勞工需要不斷更換工作環境和雇主,即使遭受了工作壓力甚至造成精神職災,也不知道該找誰究責,成為現行體制下無法被保障的孤兒。

目前台灣法律對職業病的想像過於狹隘,往往要等到重大傷病甚至死亡才認定職災,但其實這些心理壓力是慢慢累積的。或許可以參考部分歐洲國家的做法,在感受到心理壓力時憑醫生證明進行短期的休假,恢復身心狀態。以這樣的方式來預防職場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會比不可挽回時才申請認定職災,更能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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