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回答荷蘭如何成為零浪狗國家的大哉問,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環境研究碩士所畢業,現為非營利組織「狗狗研究(Dog Research)」執行長、非營利組織「流浪動物基金會平台(Stray Animal Foundation Platform)」董事的史特海(Isabelle Sternheim),嘗試針對「經濟和社福制度」、「法規」、「動保團體」、「動保意識演變」、「社會文化」、「結紮」等因素,撰文分析過去200年來解決此問題的成功之道與經驗。
史特海在文中指出,18、19世紀時荷蘭已有流浪狗。當時對狗的繁殖並無特別限制;因此當狗口大增、狗主人養不下時,便把狗狗遺棄街頭,成為浪犬。19世紀狂犬病爆發時,荷蘭人首次開始控制街上浪犬的數量,捕捉並撲殺浪犬,同時也立法通過,帶狗出門需上鍊及戴口罩。至此後,即便無狂犬病的威脅,未上鍊及戴口罩的浪犬,也會被當時十分常見的職業捕狗人捕捉撲殺。
史特海也特別提到,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和社福制度,對民眾動保意識的培養,有關鍵性的影響。像是19世紀也同時是荷蘭地方政府開始徵狗稅的時期,其用意是在控制數量。但最後結果顯示,有徵狗稅的鄉鎮城市,反而浪犬數量較多。據推測,和飼主不想或付不出狗稅有關。顯示在此時期,經濟因素在浪犬數量增長上,已佔一席之地。
當生活水準降低時,家庭福利就會被擺在動物福利之上。此時民眾寧願把焦點放在制定增進人類福利的的法規上,而非動物福利法規。反之亦然,當GPD上升時,民眾對動物福利及其法規才會較感興趣,而法規對預防浪犬的數量的增長,有絕對的影響。和許多歐盟國家相較,荷蘭的社福法規較完善,讓民眾在生活有餘之下,較能投入動福法規的制訂,這也是荷蘭浪犬比其它國家少的重要因素之一。
動保法的設立上,荷蘭早於1886年就可針對虐待動物開罰。 1962年荷蘭首度通過動保法;最新的荷蘭動保法於2013年開始實施生效;其中明定了虐待動物的罰則與飼主責任。執法上,荷蘭有動物警察和民間的調查員(LID)處理虐寵物的案件,協助民眾改善飼養環境,盡飼主責任。
荷蘭經驗裡,動保團體、動物黨和收容中心在解決浪犬問題上,擔任教育民眾及提倡動物權的角色,對減少荷蘭境內浪犬數量,可說是功不可没。荷蘭第一個動保團體「荷蘭動物保護協會,(De Dierenbescherming)」早成立於 1864年;其發言人納赫特郝(Dik Nagtegaal)在接受我訪問時表示,荷蘭人先前視狗為奴隸及員工,在多年的教育與提倡下,狗狗已成為荷蘭人的同伴或朋友,因此較不會輕易丟棄牠們。
此視狗為伴的觀念,絕對有助杜絕荷蘭的浪犬問題。現在若有狗在無人陪伴的狀況下出現在街頭,民眾皆會主動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就社會風氣來看,因荷蘭自1960年開始施行節育,家庭人數變少後,先前忙於育兒的父母,也漸漸樂於養狗做伴,甚至把狗當成小孩在養。荷蘭文化裡傾向接納異質性及多樣性的特性,讓「敏銳的觀察力」與「同情心」成為在荷蘭社會中求生存所需的重要特質,更有助荷蘭人看到動物受苦時,古道熱腸的想找出解決之道。
結紮也是得以成功控制荷蘭浪犬數量的主要因素之一。60年代後,貓狗的節育手術率顯著增加,輔以數量眾多的收容所,讓荷蘭得以從容的應付浪犬問題。前述的荷蘭動物保護協會發言人納赫特郝(Dik Nagtegaal)表示,控制浪犬的數量,應是解決浪犬問題的首要關鍵。但他也坦言,荷蘭過去的浪犬數量從未大到結紮或TNR難以控制的地步,因此他認為以台灣的浪犬的現狀來說,光要靠TNR來解決浪犬問題,十分困難。
史特海也在該文文末特別指出,雖然結紮已証實可以減少浪犬數量,但需配合對飼主/民眾的教育,及飼主/狗的登註冊才可行。此多管齊下的策略,正是荷蘭過去的浪犬管理之道。
無獨有偶,東芬蘭大學生物系博士賴亦德也發文點出,無論是TNR或捕捉浪犬,只要民眾有棄養的狀況,即使棄養總數不大,浪犬的數目就無法減少。由此看來,台灣若想控制浪犬數目,除了TNR外 ,對飼主的教育和家犬的登記管理,也應列為當務之急,特別是依法確實執行、督導包含「結紮」、「登記」…等在內的法定飼主責任。
荷蘭的零浪犬現況,固然令人羡慕,但這是荷蘭配合其社會經濟制度,長期多管齊下的結果。台灣若想複製荷蘭經驗,因整體大環境不同,未必能照單全收。像是荷蘭長年寒冷,浪犬戶外生存不易,較易因天候因素死亡,和台灣相較,其環境的最大族群承載量(carrying capacity)或許較低,也讓荷蘭的浪犬問題較容易控制。
荷蘭的經驗絕對值得參考,但台灣終究需因地制宜,找到最適合自己的解決之道。
註:荷蘭仍有流浪貓的問題。
延伸閱讀:《澳洲計畫撲殺2百萬流浪貓遭批》
《匈牙利研究:狗狗聽得懂你在說什麼》
《當世界名畫全被貓佔領...藝術家告訴你這樣就是比較加分》
更多台灣動物新聞網精彩內容:《同是流浪狗 處境因「國」而異》
《跟隨主人衝社運 神犬「罔市」超認命》
《歐美賞貓景點 絕育是通則》